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支持引导股份合作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发[1997]12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我市在改革开放十几年中蓬勃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骨干力量,为使我市股份合作制经济步上新台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联系我市实际,并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支持引导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提出若干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指导思想
1、要坚持邓小平理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改革精髓,抓住党的十五大带来的新机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努力探索和实践能极大促进我市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2、股份合作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使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层次。要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意愿,积极引导其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要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集体小型企业改制的一个主要形式;要加强对现有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和完善;要帮助和支持股份合作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要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改组后,仍可享受股份合作企业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大改革和调整力度,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树立为各类企业服务的观念,加大为各类企业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经济中介机构的作用;要在土地征用、资金信贷、贷款利率、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到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4、大力发展专业化协作,提高区域性规模经济效益,为股份合作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针对温州企业规模较小的实际,一方面要支持引导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资产和生产要素重组,发展产权多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企业集团化进程,努力构建“以大企业(集团)为核心,整合、协同中小企业”的产业组织形式,加速股份合作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档次的提高;另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分工协作关系,促进股份合作企业通过“小而专”和“小而精”等形式上档次、上水平,形成规模经营。
5、努力探索股份合作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途径。股份合作企业要逐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多元的股东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互相制衡的机制;要使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一人一票和股份制经济中的一股一票、“人合”和“资合”做到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控股、骨干多持股,企业建立在福利类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在经营类决策上实行一股一票的决策体制,落实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要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积极试行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6、积极探索企业资产资本经营路子,经过报批,建立区域范围围内的股权交易市场,形成股权流转机制,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经济的改革效应。
7、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切实减轻股份合作企业的负担,努力维护它们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份合作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定依据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予以纠正。
三、完善政策措施,加速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
8、在信贷政策方面。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股份合作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的资金需要,提供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相应的贷款额度,提高信贷投入比例;取消按所有制成份划分差别利率,使各种所有制成份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基准率和贷款期限;凡取得AA以上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在结算方面给予提供方便;允许科技型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将其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经法定专业资格部门评估界定后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9、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实行定率征税;新办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为当年安置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含国有、集体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适用于已办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属于个人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缓交个人所得税;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息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10、在人才引进与科技进步政策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智能和技术成果可作无形资产入股。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其入股价值可以占企业总股本金的30%。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允许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金。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由指定部门组织、并列入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安排管理;对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从1997年度算起、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11、在股权设置和股权交易政策方面。允许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拥有较大差别股份,原则上股权要向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集中;经法定资格部门界定,股份合作企业在股权设置上可设生产要素股、资产量化股、劳动技能股、责任风险股、人才奖励股,允许实股和虚股结合。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