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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发[1997]13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布日期:1997-12-11 00:00:00 浏览次数: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

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发[1997]13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增长力量。实践证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方便群众生活,促进脱贫致富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要坚持从实现出发和“三个有利于”标准,进一步创造宽松环境,积极鼓励、引导,对个体私营经济继续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力度。

  1、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支持个体、私营业户兼并、托管国有、集体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三资企业;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其资质评定和评审标准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对待。

  2、在经营方式上,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

  3、在组织形式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登记。

  (二)增加信贷投入,提供资金支持

  1、金融部门要逐步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投入比例,使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额度与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相适应,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和上规模的私营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取消按所有制成分实行的差别利率,使各种所有制成分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

  2、对符合申请贷款证条件的私营企业,人民银行予以办理贷款证。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抵押贷款的,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结算存折户,金融机构在开户结算方面给予方便。

  5、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私营企业,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税收政策扶持,提供服务方便。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税,除季节性经营外,征税额一般半年一定。

  2、新办的私营企业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事旅游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社会福利型的私营企业,其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私营企业当年安置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5、对纳税大户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规划部门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并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等途径,及时落实个体私营企业所需用地。

  (五)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立项、产口鉴定、用电、出国考察、职称评定、评选劳模、评比先进、认定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上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六)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定依据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予以纠正。

  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

  (一)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技术进步。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列入成本。

  2、科技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技术改造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研和技改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类型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3、科技人员以智力和技术成果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允许以技术入股,并允许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允许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4、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二)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境)外进行业务考察、学习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境)外从事贸易活动,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对已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其上报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引进人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辞职的干部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的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且个人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等待遇。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际当年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从1997年度算起、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人口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连续工作满三年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人口增容费。

  3、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鼓励和提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大胆启用或高薪聘用各类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加学习深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依法加强管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一)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1、自然人组合申报的企业,根据其不同条件,分别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对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的,要积极扶植其组建企业集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成为股份合作企业。

  3、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原登记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的,可允许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实后还其本来面目。

  (三)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个协、私协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并享有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重视个体私营企业的党、团、工、妇等组织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管理、监督的教育作用。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