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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通知 市委发[1997]14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日期:1997-12-31 00:00:00 浏览次数: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进一步稳定

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通知

市委发[1997]14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现就我市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完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市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带来了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实践证明,这种体制适应农村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稳定和完善

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继续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务必做到既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又要从我市农村的实际出发,把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做细做实。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真正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我市农村自198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一般是3年、5年。1984年,根据198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土地承包期普遍延长到15年以上。目前,我市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少数已经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同样要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搞好完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央要求,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开发以及成片果树、茶叶、水面、渔塘等产业化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通过续订农业承包合同,把土地承包权明确落实到户。对少数已经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凡承包期不到30年的,都要延长到30年。为了稳定农户承包权,根据省委决定,向农户统一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民签订的合同,要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完善一批,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大多数地方的土地是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发包到户的,按照中央规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凡是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发包到户的,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分包。各地要保持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对少数已经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并且已经打破原生产队(组)界限,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整土地的地方,必须妥善处理好队与队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大多数农民没有意见的,也不要轻易再作变动。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村经济合作社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方。同时也考虑到目前生产队(组)一级实际已无管理能力,应由村合作社负责与农户续订土地承包合同,生产队所有权不变,形成所有权在队,管理权在村,承包权在户的格局。

  (三)按照中央精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坚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续订好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土地征用、农户建房、农田基建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的;农户自愿转让经营权的土地较多,有条件引导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原业农户承包土地过于零碎、分散,影响生产力水平发挥的地方,需要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允许。

  凡需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执行中央规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四)合理确定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承包费是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农户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承包费,是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应承担的义务。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确定合法标准,并纳入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

  村合作社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为农户生产提供各种服务的投入。土地承包费的使用要做到民主公开,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除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规划确需的土地以外,原则上不再预留“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以内。对所留的“机动地”要加强管理,严格规定只准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规划内的农田设施和村镇建设。“机动地”在被使用之前,应采取公开投标的形式,由经营能手承包,不得荒芜。严禁被非法侵占或任意改变使用性质。

  三、建立和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稳妥地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我市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粮食生产小规模、高工本、低效益的突出问题,而且对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业两个根本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各地要抓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利时机,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继续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重要前提,是在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积极推广乐清市虹桥镇港沿村“一本证书、二份合同、三权分离、四种选择、一定五年、六个统一”的做法,保证土地经营权有序地流转。

  2、“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转包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经济补偿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报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在转包过程中,必须保护实际种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最高限额。

  3、坚持条件、积极引导的原则。即坚持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且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适时加以引导,做细致的工作,使土地向经营大户集中,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努力做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完善提高工作。多年来,广大种粮大户为稳定粮食生产作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认真检查省、市、县(市、区)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这些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

  各级开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围园区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和粮食自给工程等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都要尽可能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业,支持种粮大户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提高粮田旱涝保收和稳产高产能力。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壮大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通过“绿色证书”培训等途径,提高种粮大户的经营能力和文化技术素质。大力提倡和扶持实行土地的股份合作,创办合作农场,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以取得规模效益。总之,要鼓励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敢于创造。

  四、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十多年来,由于我市农村干部群众缺乏对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知识,致使耕地、山地承包普遍没有建立较为规范的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要把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作为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关系措施切实抓好。

  (一)规范农业承包合同。凡农户向村集体承包土地包括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都必须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条款内容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签订格式、手续要规范。对已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凡是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要按规定加以修正和完善,尽量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合同的履行。

  农业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它是集体与其成员的内部经济关系,有利益的一致性。在土地承包合同条款

中,特别要明确农户承包土地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缴纳农业税和承包费、不允许耕地抛荒和任意改变耕地用途等。同时也要明确村社应尽的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义务。

  (二)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为了提高农业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律效力,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各级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农办要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的指导、鉴证工作,督促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般由发包方所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也可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三)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地要把农业承包的政策、土地丈量明细清单、平面草图、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和原始记录整理成册,以村为单位立卷归档,永久保管,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四)建立和健全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各级农经主管部门及乡(镇)农办(农经站)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和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充实加强经营管理队伍,认真宣传和贯彻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变更和解除,监督合同的履行,依法调解合同纠纷,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和农地工作的一个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一是要引导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二是要严格掌握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凡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的地方,必须抓紧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经完成这项工作的地方,应认真做好完善工作,做到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完善一批。三是要抓好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村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发包主体。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要求,加强村社规范化建设,使之组织机构健全,班子坚强,规章制度完备,服务功能增强。四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制订个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实加强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力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组织一支懂政策、明实情、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下乡下村,开展宣传,搞好试点,以点带面,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各县(市、区)制定的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性文件,都要报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五是要切实把好质量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完成后,要以县为单位组织验收,对工作不到位和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做好完善和补课工作。六是要把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与当前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