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和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
交易管理中有关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土发[1997]52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统一和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中有关文书样式,现将我局研究拟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呈报表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许可证等样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修改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土地市场管理处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划拨)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
4、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证明书
5、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许可证
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划拨)
编号:浙土出字( ) 号
土出字( ) 号
土出字( ) 号
受让方: (盖章)
出让方: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县以上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受让方提供的材料填写,加盖印鉴后,由土地管理局编号,依法报批。
二、本表应和以下有关材料同时上报:
1、土地受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证及原用地批准文件
3、地形图或地籍图
4、土地评估报告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6、企业营业执照
7、市(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意见表
8、其它有关材料
三、本表和附件一式六份。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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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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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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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m2)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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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 原用地批准 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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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价 评 估 确 认 | 委托评估机构名称 |
| 资格证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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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年 限 |
| 土地评估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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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额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确认单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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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出 让 方 案 | 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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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 (m2) |
| 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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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 |
| 出让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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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面积 地 价 |
| 总 地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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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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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土 地管理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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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县(市) 人民政府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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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市(地)土 地管理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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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市(地) 人民政府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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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省 土 地 管 理 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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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省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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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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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
土转让字( )第 号
你单位 (座落、面积)宗地一幅、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要求转让。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应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同意转让。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与新用地单位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让字( ) 号)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
。
3、转让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你单位已经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为 年。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地块发生增值的,你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5、你单位必须会同新用地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批准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权证书。
6、新用地单位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管、规划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管理局(印)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土 押 证( )第 号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 通讯地址: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抵押土地座落: 抵押土地用途:
通讯地址:
同意 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面积 平方米,向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总资产为 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 万元,抵押期限自 年____月____日起至 年____月____日止。特此证明。
土地管理局(印)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
土租证( )第 号
出租人名称 租赁土地用途
承租人名称 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土地座落
租赁土地面积 平方米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管理局(印)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
许
可
证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制
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
土押许字( ) 号
根据国务院55号令和省政府19号令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方可抵押。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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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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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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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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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 标定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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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四 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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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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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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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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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发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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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年 月 日 |
备
注 |
(经审核,该宗地属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可设定抵押,若届满不能还 贷的,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必须补办征用和出让手续,缴清全部出让金后,方 可转让。) (经审核,该宗地属划拨土地,符合设定抵押条件,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 债务或抵押期宣告破产解散的,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 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经审核,该宗地属出让土地,符合设定抵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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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本证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凭证之一,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2、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宗地评估金额,经批准,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开发费。
3、批准抵押期满,应将本证交还原填发机关注销。如需延长抵押期限,应另行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延长抵押期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处以罚款。
4、本证不得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的一律无效。
5、本证应妥善保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检查了解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此证。
土地使用权出租
许
可
证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制
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土租许字( ) 号
根据国务院55号令和省政府19号令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出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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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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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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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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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 标定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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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四 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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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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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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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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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发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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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年 月 日 |
土地使用权出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纪录 | ||||
时 间 | 金 额 | 时 间 | 金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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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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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本证是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凭证之一,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2、土地使用权出租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须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年出让金;经批准,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
3、批准出租期满,应将本证交还原填发机关注销。如需延出租期限,应另行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租期限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4、本证不得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的一律无效。
5、本证应妥善保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检查了解土地使用权出租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此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转让》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
邮政编码
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其拟将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位于 ,
总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的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 平方米,附着物 平方米转让给丙方,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转让该宗土地使用权,但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甲方出让给丙方的土地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丙叁方盖章确认。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土地用途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叁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或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额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乙方(或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或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乙方(或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取得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乙方(或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金,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或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
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或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或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乙方(或丙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
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块地,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该地块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丙方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的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叁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浙江省 市(县)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抵押)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其拟将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位于 ,总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 平方米,附着物 平方米抵押给 ,抵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抵押该宗土地使用权,但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
乙方或抵押人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 %,共
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可缓期到处置该土地使用权时,按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缴纳。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及证明书。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逐年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金,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押。如需处分土地使用权,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抵押期届满后三十内,乙方凭抵押权人还款证明材料向甲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归还乙方定金(不计息)本合同随之终止。甲方同意恢复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乙方需再行抵押的,应在抵押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向甲方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定金转为新合同定金,不再另行收取和增加定金。
第十四条 抵押期届满或中途乙方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抵押人在处分该项下土地使用权前三十天内应向甲方领取书面委托,由拍卖机关连同其它不动产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按拍卖前评估的动产和除土地使用权外其它不动产价值后的 %,优先抵作出让金,甲方按处分所得连同原已缴纳的定金直接与新的受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如只处分土地使用权或其它不动产作为动产处分的,应交由甲方主持土地使用权拍买出让,处分所获价款先行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即 元人民币,甲方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等交易行为,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乙方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浙江省 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出租)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其拟将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位于 ,总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 平方米,附着物 平方米租赁给 继续作为 使用,并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出租该宗土地使用权,但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乙方出租期限,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土地用途按批准文件为 用地。
乙方和承租人均须按上述确定的用途和现状使用土地,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乙方或承租人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于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出让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合计为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在出让期内乙方在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年出让金(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第一年的年出让金后 日内(或乙方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及证明书。
第九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依照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在出让期限内进行出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乙方或承租人如转让(不含承租人更迭)、抵押,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注销本合同,按转让、抵押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有关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如乙方需再行出租的,应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向甲方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如乙方不再出租该宗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而自用的,经甲方确认宗地先后因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年为单位累计出让年限尚未达到出让最高年限80%,甲方同意恢复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在届满后三十天内到甲方注销登记手续。(或者,经甲方确认该宗地先后因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年为单位累计已超过法律规定最高年限80%,乙方虽不再出租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而自用的,乙方应在届满后三十天内到甲方注销登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或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乙方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浙江省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