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土地价格评估机构
资格等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发[1997]56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文)精神,为了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提高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努力提供质价相符的社会服务,现就我省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 国土[籍]字第10号文要求,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中介服务营业执照,并在工商登记核准的主营范围内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初审(申请时所需材料,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经初审合格的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备案后的机构方可参加评定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办理A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土地管理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办理。
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等级分类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全国实行A级,准A级、备案未定级、B级、准B级制度。其中,A级、准A级、备案未定级机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评定;B级、准B级由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评定。机构等级根据其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状况、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经营业绩、以级从业信誉等方面综合评定。B级、准B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土地估价师(不包括兼职人员);
4、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土地估价实例评审为优等;
6、土地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7、遵守“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二)准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专职土地估价师;
4、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一年以上;
5、土地估价实例评审为合格;
6、土地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7、遵守“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三、各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除上市公司外的各类宗地地价评估业务。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
5、企业兼并、转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土地整理涉及的土地估价;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8、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估价;
9、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估价;
10、地价咨询。
(二)准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准B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本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除上市公司外的各类宗地地价评估业务。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
5、企业兼并、转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土地整理涉及的土地估价;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估价;
9、地价咨询
四、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通知之前成立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统一评定,评定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首次评定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本通知之后成立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准B级开始。
(三)已经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评定的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土地管理局报送土地估价业绩报告、人员变动情况、三宗土地估价实例报告(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式二份,报告格式统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制作要求)等年度评审材料。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评审,重新确定机构资质等级。
(四)对完成资质等级备案评定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任何等级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格审批部分取消评估资格:
1、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3、未按时上报年度评审材料的;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