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清理整顿
建设项目收费文件精神的通知
浙土发[1997]60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项目收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部门收费管理。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出《关于清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建设收费项目,这对控制商品房价格和建设工程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负担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近几年来,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在治理“三乱”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收费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提高,做到规范收费,在全省收费及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整顿中多次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表扬。但是,个别地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各地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对明确取消的及各地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结合清理收费工作,进一步健全收费规章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将各项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规定和我省土地管理系统核准的收费项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已明确:凡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其规定执行。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目前我省土地管理系统依法批准可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0项,即土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城市部分)、界标埋设费、土地档案利用费、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转让增值费、复垦费、抛荒费、四项征地补偿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付)、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基本农田保护费、土地闲置费、建设用地超计划占用费、造地专项基金、土地评估费。为便于更好地学习和执行好土地费征收政策,我们将把有关收费依据文件进行汇编,并尽快印发各地。各地需要新立项的收费项目,请将立项理由、标准等有关材料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省物价、财政部门协商或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正确理解被取消的收费项目,规范相关项目收费工作。这次取消的建设收费项目涉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共有22项。其中,部分是未经合法立项的收费项目;部分是对原已立项收费项目的某些收费范围作了取消规定。根据各地反映,现对有关收费项目作出说明: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1994]财综68号文中已明确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城市部分)”,各地在执行时不应改名或另行收取“土地办证费”、“土地申报费”。2、“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是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初期,向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费,并非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划拨过程中向用地单位收取的土地管理费。3、“土地测量费”是经营性收费,对有土地测量资质,并按照“自愿委托、收费合理”原则进行测量服务收费的,我们认为不在清理范围。但是测量服务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节约成本开支,尽力降低测量收费标准,对以土地审批相要挟强迫用地单位进行土地测量的收费应予纠正。4、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出让土地进行测量、评估、征地等工作所应收取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征地)管理费,应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不得在土地出让时,再向土地使用者另行收取。5、关于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费。目前土地交易市场日趋活跃,为防止在土地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为确保交易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各项业务支出的正常需要,从上缴财政的土地交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或者新设土地交易管理费都是必要的,省局将就此事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协调。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