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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7]205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1997-08-27 00:00:00 浏览次数:

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7]205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省委[1997]18号)精神,全面清查1991年以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的监督检查,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违法批地及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清查政策,对这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严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影响道路交通和行洪、航运的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对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如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可处以罚款后,责令其按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或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占而未用的,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可并处罚款。

4、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在没收建筑物后,按规定面积标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少批多占不足一间,且难以拆除的,予以没收;少批多占超过一间以上的,原则上予以拆除;以折旧房为条件建新房的,新房建成后,建房户必须自行拆除旧房,拒不拆除旧房的,可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土地。

  超出批准用地数量使用土地的,超占部分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土地以及其他非法审批土地的,其用地批准文件无效,非法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符合转让条件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清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申请补办转让、出租报批手续的,可给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对拒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拒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转让的,还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3、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如符合用地条件的,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后,责令按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抛荒、闲置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建设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原有收益的土地,抛荒满6个月的,收取抛荒费,并责令其限期复耕或开发。对出让土地,闲置满1年的,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耕或开发。

  2、抛荒闲置满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未满2年,又难以复耕,且用地者又无能力进行建设的,可在给用地者适当补偿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建设。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符合城市、村镇规划的,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依法折价收购;对在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可依法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六、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如用地者要求续办临时用地手续且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给续办临时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及不续办手续的,责令退还土地,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用地者自行拆除。拒不退还土地的,可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对非法用地者在自查和申报期间,主动如实申报的,可从轻处理。逾期隐瞒不申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查出或群众举报的,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八、今年41日至414日,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件不全,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批准文件、协议、合同等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如项目急需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九、对今年415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一律拆除,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十、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这次清查前已作处理,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的,而当事人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如在这次清查中,当事人仍拒不补办用地手续的,可撤销原处罚决定,按非法占用土地重新从重处理。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有关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检查验收工作,按浙江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检查验收标准(附后)执行。

 

 

 

 

 

 

 

 

 

 

 

 

 

 

 

 

 

浙江省非农业建设

用地清查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10)

  1、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4分)

  2、建立清查工作专门班子,即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分)

  3、建立工作制度,包括阶段工作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通报制度、典型案件督办制度和违法案件处理备案制度。                   (3分)

  二、宣传发动(10)

  1、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作过广泛宣传(消息件数、文字篇数字数)

4分)

2、召开过各级干部会议进行贯彻。               3分)

  3、进行了其他形式的广泛宣传发动。              3分)

  三、清查数据全面、真实、准确(30)

  1、对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7]111号)中规定的范围进行了全面清查。经抽查,自查率达到100%的得10分,自查率每降低10%1分。                        (10分)

  2、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等问题均建有清册,分类登记。没有瞒报、虚报、数字不实、情况不符等现象。                (10分)

  3、按规定口径按时填报清查统计表。各表之间及每表各栏之间的相关数据不相矛盾,具有一致性。                        (10分)

  四、违法案件处理(50)

  1、对违法用地、违法交易和违法批地等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和省清查领导小组作出的有关规定。该拆除的拆除,能复耕的已恢复耕种。

  2、举报案件的核实率达到90%,得5分,每降低10%1分,50%以下为0分。

5分)

  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率达到90%,得25分,每降低10%3分。 25分)

  4、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必须予以登记,分类建造清册。

  注:本检查验收标准总分为100分。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