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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发[1998]32号 浙水政[1998]153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日期:1998-04-2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

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发[199832号          浙水政[1998253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水利局:

为了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及其它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水利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再补办征地手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其他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和按《六十条》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迄今仍旧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原则上按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用地界线。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下,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跨河、穿河的桥梁、公路、管道、隧道等形成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经水利部门认可,依法批准建造的码头、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单位。

六、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渠道)河道堤防、专用防汛公路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分别按用地现状划分宗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土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七、水利工程用地登记发证的图件经土地和水利部门共同商定后,可由水利部门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图件。

位于城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内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勘丈,水利部门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务。

八、水利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等三局一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水利部门提供图件等地籍勘丈成果的,减收部分登记费。

九、有争议的土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暂缓登记发证。希望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