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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112号)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发布日期:1998-06-1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切实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8112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不严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村居民建房选址混乱,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房不拆旧房,外延式扩张;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有的甚至有多处住宅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并做到三个规划在编制期限上相一致,在地块上相衔接。乡(镇)政府要在县级建设、土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组织编制规划,要求在1998年底之前基本完成。

村镇规划必须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人均用地必须控制在省规定的定额指标以内。村镇规划已到期的,要及时进行续编。修编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目前尚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尚未续编的,一律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坚持按规划、按计划、按定额、按程序、按权限依法审批。坚持统一安排,定点放样,不得自行选址。要提倡相对集中建房,推广联建统建,有条件的地方应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法定限额标准和其他限额标准。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今后,对农村居民要求建新房的,必须严格执行拆旧房建新房的规定,否则不予审批,坚决刹住出现新的一户占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对现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除依法按面积限额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外,圈用房前屋后集体土地和建新房不拆旧房及超面积建房的均属违法用地,应予以依法处理。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应予拆除,退出多占的土地。对一时确实难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原因确实难以退出的超占土地,可以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其尽快退出土地。退出的土地,由村镇统一安排使用。

  要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台账制度,推行“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要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权属管理,实行以证管地。所有宅基地都必须登记造册,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凡无证使用宅基的,按违法占地处理。要及时调处宅基地纠纷,维护宅基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乡镇土管所和土管员要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加强宅基地的动态管理。各地要积极开展无违法用地、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的“三无”乡镇活动,努力防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宅基地整理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根据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宅基地整理。可以撤并零散村落、建设中心村;可以按照村镇计划,将农村居民住房逐步向荒坡、荒地转移,将适宜复耕的宅基地退宅还耕;可以按照村镇规划,改造旧村旧镇,拆旧建新,整治“空心村”,提高村庄建设总体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通过治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环境。对于通过宅基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用地指标用于规划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心村、小城镇以及工业小区建设。

  农村宅基地整理要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个乡(镇)都要认真制定宅基地整理规划、计划,每个县(市、区),今年要抓好一个村的宅基整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四、在全省农村开展宅基地专项治理活动

  从6月份开始,分四个阶段,在全省农村开展一次宅基地专项治理活动。第一,宣传发动阶段,安排在67月份进行。可结合6月份全省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进行。各地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第二,调查摸底阶段,安排在78月份进行。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对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对宅基地清查情况进行回头看,对个别尚未开展清查的死角,要及时进行补课,以摸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处理阶段,安排在91011三个月进行。对宅基地违法案件和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处理,重点抓集镇和交通要道两侧的违法案件的处理。对清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要严肃依法查处,个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公开曝光。第四,总结提高阶段,安排在12月份进行。针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切实加强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领导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列入县(市、区),特别是乡(镇)、村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地方,要重点整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从严查处。

  要加大严格宅基地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土地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县级土地、建设、规划部门要举办乡(镇)有关领导干部培训班,讲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乡(镇)政府也要举办村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各乡(镇)村要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政策,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并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土地忧患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干部群众懂得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当作私有财产,农村宅基地应由集体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