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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发布日期:1998-06-1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91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搞好农村土地整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结合中低产田改造、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村镇规划建设等工作,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是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农村土地整理,不仅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且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各地加强了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6年至1996年,全省通过农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2.93万亩,占同期新增耕地面积总量的17.3%,对缓解我省人多地少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省是一个以丘陵山地为主的省份,人多地少,地形复杂,人地矛盾突出。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资源没有充分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效率低。据测算,通过农村土地整理,全省还可以增加有效耕地150万亩以上,潜力很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我省省情出发,从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对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的作用,增强搞好农村土地整理的紧迫感,把农村土地整理作为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二、明确农村土地整理的基本内涵

农村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已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沟滨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水利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水平、地类交叉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和利用结构调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对原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退宅还耕。

 

三、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的政策措施

(一)根据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经省批准后,省计划、土管部门按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的30%预先配给启动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整理中必需兴建的交通道路、公共设施及需要迁建建筑物必须占用的耕地。

(二)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后,经市(地)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复核认定的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省计划、土地部门可在冲抵预安排的启动指标后,按实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70%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该项用地指标主要用于经规划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心村、小城镇以及工业小区建设。但建设项目用地仍须按法定审批手续进行报批。其余的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三)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土地整理,对其投资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一般不少于3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对新增耕地免征5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对土地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的可优先安排使用。

  (四)对土地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土管部门单独建账,会同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有偿调剂使用所得返还给投资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返还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投资者获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投资本息,有剩余的应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

  (五)各地的造地改田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整理。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实行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的政策,是一项新的尝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实施步骤上应先进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推行,切忌一哄而上。对需要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严禁弄虚作假。对骗取建设用地指标的,一经发现,以违法批地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