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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1998-08-10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本级预算外资金

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政[199615号)精神,现就规范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调控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财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把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主要任务是: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督查经常化。收入税收化,就是参照税收征模式,建立以收费票据为手段、收费申报、收费登记、征收大厅相配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征管体系。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直接收或委托征收,彻底改变旧的部门收费管理体制。支出预算化,就是参照预算管理模式,建立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为基础,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为条件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定额与事业发展相结合的支出管理办法。专户金库化,就是参照金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预算外资金上缴、拨款、薄记、核算等一整套科学的操作程序,对财政专户实行准金库化的管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并按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核拨资金。督查经常化,就是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稽查队伍,对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开设、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合理使用等项内容进行经常性稽查。

 

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1、从199881日起,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交警支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11个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予以取消,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直接进财政专户,单位仅保留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接纳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等。

  2、从199911日起,市本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予以取消,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直接进财政专户。

  为加强管理工作,设立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合署办公,人员由市财政局内部调剂解决。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核算;预算外资金的划解和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放、核销、管理;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稽查监督。

  (二)为保障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进行。

  银行账户清理,分以下4个步骤进行:

1、单位自查申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认真填写《预算外资金账户清理自查表》,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所有银行账户和资金分布情况,不得少报、不报,自查表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

  2、各银行协助清查申报。各银行要按规定向市人民银行提供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及资金分布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协助清查申报。协助清查申报资料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开户时间、存款余额、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

  3、组织抽查。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预算外资金金额较大的单位银行账户自查申报情况和部分金融机构协助清查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4、组织实施。(1)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根据部门和单位的申请,确定各单位一个基本账户、一个收入账户(第一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上述11个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账户自199881日起不再保留,其他单位收入账户自199911日起予以取消)。(2)对部门和单位其他多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资金划转财政专户后,账户予以撤销。(3)对部门和单位瞒报的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等违纪行为,查实后违纪金额一律予以上缴财政,不再安排其部门或单位支出,并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今后部门和单位必须报经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批准,市人民银行核发《账户许可证》后,才可设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清理的时间安排:第一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上述11个单位和部门,清理时间到731日结束。市本级其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清理时间从81日开始,到1231日结束。

 

三、工作要求

  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坚决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集中统一管理。

  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解缴、支出、预决算编制及调整、财务制度的执行、票据使用等各项管理和稽查制度,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规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好预算外资金。人民银行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清理、开设、管理以及资金强制划转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拒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吊销《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审计部门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严肃查处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