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
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地发[1998]48号
浙价费[1998]32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矿主管部门、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1号令),便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规规定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如下:
(一)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按勘查区范围计,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l 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收取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l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价款的数额按国家规定确认。
上述各项收费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发放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时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从1998年2月12日开始计征。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文的规定,可收取勘查、采矿登记费。
(一)勘查登记费
l、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我省自9月起,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换发采矿许可证按新建矿山项目收取采矿登记费,其中1997年1月1日以后刚办理采矿许可证,且原规定有效期未到的,在本次换证中采矿登记费减半计收。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收费l00元。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和收费年
审。
浙江省地质矿产厅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