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省土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切实加强省属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要从有利于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发挥土地资源的最佳效益、有利于促进省属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有利于杭州市及其他省属企业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出发,因企业制宜,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处置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
(二)各种处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上情况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3、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以上情况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
4、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可采取长期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三、审批程序
(一)省属企业向省土管局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二)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到省土管局通知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用地权属调查和界定(有权属纠纷的例外)。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三)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四)企业持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结果初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初审工作,然后上报省土管局办理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手续。
(五)省土管局会同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协助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六)省土管局凭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报告、地价评估确认报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有关材料,批复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七)企业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协议)、划拨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企业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四、政策措施
(一)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
1、企业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并且不进行重新建设的,其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企业改制时暂不改变用途,但在2005年前因发展需要进行土地资产重组,以及改制时就决定要转让或利用闲置土地发展第三产业等,当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也同意改变用途重新进行建设的,其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包括当地重新建设时土地出让金中所含的市政配套费,这笔费用应另行计缴,以下类同)以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原已补缴的出让金可予以冲抵)。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破产及棉纺压锭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全额返还,用于企业安置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工业生产性改制企业补缴的出让金可返还70-8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离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一般商业、流通、服务等经营性改制企业补缴的出让金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对曾因承担政策性亏损的困难企业可参照工业生产性改制企业标准予以返还。改制企业另行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市政配套费部分原则上不予返还,对个别确有困难的改制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
3、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或缓缴,缓缴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分期缴纳或缓缴的资金,改制企业可凭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期内不计息。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市政配套费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允许其分期缴纳。在分期缴纳或缓缴期内,改制企业对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其收益应首先偿还所欠的上述款项。
(二)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银行还原利率确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土地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5年不变,以后根据改制企业经营状况适当调整土地租金,但每次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30%。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改制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可实行“二免三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免缴5年。
(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额(股本)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
(四)改制企业仍保留划拨用地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保留划拨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在此期限内,企业通过转让或处分抵押物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所获收益,应首先向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按当时评估确认价2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享受前款第(一)项的优惠政策,需重新建设的还应另行计缴出让金中所合的市政配套费。超过期限的,按当时规定办理。
五、收益解缴及其它
(一)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的要求,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发给或更改土地使用证书。出让金解缴当地市、县财政。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的要求,土地出让金需返还的,改制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应予无偿返还,但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出让金返还部分需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的(除国家规定的破产及棉纺压锭企业仍应全额无偿返还外),改制企业应与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有关协议。需返还的出让金由当地财政在企业缴款或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企业。
(二)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省土管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的要求,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划拨土地使用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及颁发或换发土地使用证,土地租金收入解缴市、县财政。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要求不落实的,由省土管局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及证书,收取的土地租金解缴省财政。
(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折成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省土管局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协议颁发或换发土地使用证。发证不落实的,由省土管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