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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土地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土[1998]62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发布日期:1998-09-05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强化土地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土[199862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中发[199711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土地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通过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土地执法中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问题,突出表现在违法用地现象尚未得到根本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还依然存在,土地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尚未健全并落到实处。对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央11号文件以及全国土地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就当前强化土地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土地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国家依法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和土地管理方式、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保证。土地监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关系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营运。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土地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察机构专门抓,各业务机构配合抓。要及时研究土地监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措施。要全力支持土地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坚持重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集体讨论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好土地监察工作的工作经费,查案的通讯、交通工具等问题,为土地监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实行土地监察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实行土地监察行政首长责任制,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从明年起对土地监察工作实行考核。今后,对土地执法工作混乱、土地违法现象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实行土地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实行集中统一,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奖惩持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落实土地监察工作的各项目标。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土地监察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错的土地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要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及统计制度。要严格执行浙土发[199847号文件,及时按季上报《土地案件及查处情况》,不得瞒报、延报。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卫星遥感动态监测体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对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逐步建立起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查处及时的现代土地监察队伍。对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要求达到95%以上。当前,对重点土地违法地区、重点土地违法领域和重点土地违法案件要进行集中整治查处。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搞好土地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按照省土地管理局、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规定》(浙土发[199854号)要求,切实做好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落实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浙土发[199790号),贯彻执行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土地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建立违法用地查处台账制度,规范办案行为。各地办案要提高质量、提高效率,省局将继续以下达督查令和信访转办单形式,责成有关市(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信访件。有关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督查令或信访转办单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反馈情况。对确属土地违法案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确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上报结果的,必须书面请示省局同意后才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0开。今后,凡省、部领导指示的信访件和省局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和要求报结的信访件,不按规定期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不依法作出处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调查情况严重失实的,处理不公、群众合理要求不落实的地方,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采取有关措施,促其依法处理。

  

五、建立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相应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制约的矩阵式管理机制

  按照现代地政监督的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本部门内土地监察机构与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管理机制,共同搞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保证土地管理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要定期召开土地监察工作情况通报会,分析、研究土地监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建立信访和土地监察立案联系单制度,对群众举报未经依法批准动工兴建的建设项目、征地中没有处理好有关政策的建设用地和正地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凭信访和立案联系单,有关职能机构不得受理项目审批报件,不得办理地产交易,不得办理评估、发证等手续。建设用地管理机构在用地审批后,要按季将审批项目清单抄告土地监察机构;地籍管理和土地估价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地产交易、土地评估中发现土地违法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在违法案件没有依法处理之前,有关职能机构不得为违法占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登记和地产交易等手续。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的社会监督机制

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土地监察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挥全社会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可建立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土地执法监督工作,并就有关执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土地管理、土地执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巩固和完善土地监督信息网络,重点是完善乡镇村土地监察网络,通过采取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乡镇有监察员、村组有信息员,进一步完善土地监察信息员工作制度,保证信息网络畅通,发挥他们在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方面的作用,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暴光。

 

  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土地信访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的信访工作。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要化大力气及时做好群众初信访的调查办理,控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要定期分析本地区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明确责任,限期调查。对群众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帮助解决。要加强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省局将从19988月份起每季通报重复信访和报结情况。

 

八、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土地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的,要予以补充,切实做到机构、队伍健全,人员精干。土地监察执法队伍隶属于土地监察机构,按照土地监察机构的部署,开展巡回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对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土地监察机构委派,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等。

  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全省专职土地监察人员要在2000年之前完成新一轮基础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基础知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土地监察业务为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承担土地监察工作。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