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土地管理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土地财务管理,适应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乡镇土地管理所)的新体制,确保乡镇土地管理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的财务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统一核算、管理,实行基层单位报账制。各乡镇土地管理所应配备专(兼)职出纳员,负责日常剩收取、经费开支,向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财务报账。
第三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的资金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在乡镇银行(信用社)开设收入账户一个,由各乡镇土地管理所自行开设支出账户一个;收入户口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乡镇土地管理所不得另设小金库。
第四条 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公开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处悬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收费委托书,张贴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土地税费收取项目和标准。土地税费的减免应按照规定权限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减免税费,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搭车收费”。
第五条 统一收费票据,严格票据管理办法。所有票据(包括专用票据、往来款票据、缴费通知单等)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统一领取、印制。圭了管理所必须使用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发放的票据,并实行调换核销办法。
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委托乡镇土地管理所收取的税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开出缴费通知单(一式三联),土地使用者凭“通知联”自行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交款,乡镇土地管理所出纳凭银行(信用社)收款回执开具专用收款票据。
第七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应根据资金情况及工作需要制定“乡镇土地管理所经费核定办法”,核定各土地管理所年度日常工作经费。
对日常经费的核拨采取年初预拨、年中按进度拨款、年末结账的办法。
土地管理所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有计划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的安排由土地管理所提出报告,经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审批专项下拨。
第九条 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建造、保管、领用、清查、移交、报废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出纳应根据银行收款回执、收款收据(记账联)、缴纳通知单(稽核联)和审核后的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收入日记账、经费支出银行账、现金账和土地税费台账。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出纳应根据规定的报账时间按时将收支原始凭证、收支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凭证送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报结,并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财务审核入账。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应建立乡镇土地管理所财务收支管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应加强对乡镇土地管理所财务工作的指导和财务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财务移交前,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应搞好清产核资,清理好债权债务。
乡镇土地管理所财务(出纳)的交接必须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财务监交。
第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土地管理所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地)土地管理局直管乡镇的参照本制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