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1999年-2010年)
为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制订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1999年-2010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公墓总量控制,减少丧葬用地,规范公墓建设,提高公墓使用效率,把推行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列为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建立骨灰寄存设施或推行骨灰撒海、骨灰植树等办法,逐步引导群众由保留骨灰向不保留骨灰的方式转变。
二、管理目标
公墓是殡葬改革的配套设施,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城市公墓已有97处,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兴建,地市城区和县市城关镇居民死亡后的骨灰(遗体)安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从1999年到2010年,除少数未建公墓或原有公墓但穴位已安放完毕的市县需补建扩建外,大部分市县不必兴建新的公墓,全省新建公墓总量控制在22处之内,新增公墓用地面积控制在800亩之内。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各市县要将公墓、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要抓紧制定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规模,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提倡建骨灰堂,以节约更多的土地。
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三、管理措施
省、市、县各级民政、土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的管理,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地要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制止各种非法行为兴办或扩建公墓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划,按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选址,申办时先由省民政厅审批公墓业部门批准。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按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附: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表(1999年-2010年)
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表(1999年-2010年)
单位 |
现有公墓分布 (处) |
2010年前拟 建 (处) |
2010年前扩建 (亩) |
备注 |
杭州市 |
杭州市区6、余杭市6、萧山2、建德 1、临安1、桐庐1、富阳2、淳安1 |
杭州市区1、 余杭1、临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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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
宁波市区5、余姚1、慈溪1 奉化1、鄞县1、象山1、宁海1 |
宁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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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办手 续 |
温州市 |
温州市区6、永嘉3、瑞安2、乐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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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 |
嘉兴城区1、郊区1、嘉善3 桐乡1、海宁1、海盐1 |
平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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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
湖州市区4、德清2、安吉4、长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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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 |
金华市区2、东阳1、兰溪1 义乌2、武义1,浦江1 |
磐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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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 |
衢州市区2、江山1、龙游1 常山1、开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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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60 江山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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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
绍兴市区2、绍兴县1、上虞1 诸暨1、嵊州1 |
上虞1、新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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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补办手续 |
舟山市 |
舟山市区3、嵊泗1、岱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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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
台州市区2、临海1 |
黄岩1、路桥1 临海1、温岭1 玉环1、天台1 仙居1、三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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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地区 |
丽水市1、青田1、云和1、龙泉1、 遂昌1、缙云1、景宁1 |
庆元1、松阳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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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7 |
18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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