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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1999年-2010年)
发布日期:1999-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1999-2010)

为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制订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1999-20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公墓总量控制,减少丧葬用地,规范公墓建设,提高公墓使用效率,把推行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列为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建立骨灰寄存设施或推行骨灰撒海、骨灰植树等办法,逐步引导群众由保留骨灰向不保留骨灰的方式转变。

 

二、管理目标

公墓是殡葬改革的配套设施,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城市公墓已有97,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兴建,地市城区和县市城关镇居民死亡后的骨灰(遗体)安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从1999年到2010,除少数未建公墓或原有公墓但穴位已安放完毕的市县需补建扩建外,大部分市县不必兴建新的公墓,全省新建公墓总量控制在22处之内,新增公墓用地面积控制在800亩之内。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各市县要将公墓、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要抓紧制定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规模,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提倡建骨灰堂,以节约更多的土地。

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三、管理措施

省、市、县各级民政、土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的管理,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地要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制止各种非法行为兴办或扩建公墓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划,按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选址,申办时先由省民政厅审批公墓业部门批准。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按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表(1999-2010)

 

 

 

 

 

 

 

 

 

 

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表(1999-2010)

 

单位

现有公墓分布

()

2010年前拟

  ()

2010年前扩建  ()

备注

杭州市

杭州市区6、余杭市6、萧山2、建德

1、临安1、桐庐1、富阳2、淳安1

杭州市区1

余杭1、临安1

 

 

宁波市

宁波市区5、余姚1、慈溪1

奉化1、鄞县1、象山1、宁海1

宁海1

 

需补办手 

温州市

温州市区6、永嘉3、瑞安2、乐清1

 

 

 

嘉兴市

嘉兴城区1、郊区1、嘉善3

桐乡1、海宁1、海盐1

平湖1

 

 

湖州市

湖州市区4、德清2、安吉4、长兴1

 

 

 

金华市

金华市区2、东阳1、兰溪1

义乌2、武义1,浦江1

磐安1

 

 

衢州市

衢州市区2、江山1、龙游1

常山1、开化1

 

衢州市区60

江山10

 

绍兴市

绍兴市区2、绍兴县1、上虞1

诸暨1、嵊州1

上虞1、新昌1

 

开化补办手续

舟山市

舟山市区3、嵊泗1、岱山1

 

 

 

台州市

台州市区2、临海1

黄岩1、路桥1

临海1、温岭1

玉环1、天台1

仙居1、三门1

 

 

丽水地区

丽水市1、青田1、云和1、龙泉1

遂昌1、缙云1、景宁1

庆元1、松阳1

 

 

合计

97

18

70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