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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省级征地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浙土发[1999]34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日期:1999-12-22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省级征地管理费征收办法的

通   知

 

浙土发1999346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变化,现对原省级征地管理费征收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及需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均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管理费在农用地转用时收取;对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办理征使用土地项目审批手续时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省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房(1996)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省统一征地办公室参与的征地项目,仍按省政府《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88)83号)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