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征地管理费征收办法的
通 知
浙土发〔1999〕346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变化,现对原省级征地管理费征收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及需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均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管理费在农用地转用时收取;对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办理征使用土地项目审批手续时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省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房(1996)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省统一征地办公室参与的征地项目,仍按省政府《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88)83号)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