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用地
转用审查报批管理的通知
浙土[1999]4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措施之一,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此项规定的顺利实施,结合浙江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迹地、规划林地)、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其他园地)、牧草地、水域(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以及占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田埂、沟渠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等农田基本设施所占土地的,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确需转用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选址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申请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备材料
1、农用地转用呈报表(见附件一);
2、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告;
3、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台账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账,即《准许转用的农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清册》(见附件三)或《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账册》;
4、标明拟转用土地区位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拟使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拟转用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线性工程用地比例尺为1:2000);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6、批量申请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预安排表(见附件四)或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7、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持保量按时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期限、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图件;
8、建设涉及蔬菜地、林地、水域等按规定须由有关单位出具同意占用的书面证明;
9、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农用地转用许可证
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浙江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许可证》(见附件二)。市、县人民政府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可按报批时预安排项目表领取副本,副本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随具体批准建设占用农用地项目发放。
六、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对准许转用的农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处(科)务必于下一季度的7日之前将所辖县(市、区)上季准许转用的农用地转用情况清册传真给省土地管理局规划处(传真号码为0571-7056401)。
七、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材料时,涉及农用地的,只能在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批次批准转用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只有在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许可证》(副本)后,方可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用地手续。
对用地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情况,要建立互审制度,每季互审一次。省土地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将对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补充耕地方案不落实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缴耕地开垦费,对有关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冻结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八、其他
-----浙江省农用地转用呈报表的填写
(1)、本表一式六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2)、封面的编号:第一项编号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号;第二项编号为市(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号;第三项编号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号。
(3)、申请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单位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4)、项目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以内的,填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转用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填建设项目名称。
(5)、转用面积:按申请转用的总面积填写。
(6)、农田基本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田埂、小型排灌沟渠等建筑物、构筑物等农田基本设施占地。
(7)、养殖水面:包括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和坑塘水面。
(8)、其他农用地:指牧草地、河流水面、苇地、滩涂。
(9)、交通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宽度大于1米的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
(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城市、建制镇、村庄及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工矿、邮电、电力、军事设施、名胜古迹等单位用地、包括其与外内部连接的交通、绿化用地。
-----准许转用的农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清册的填写
本清册为台账,凡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不论面积大小,必须逐次登记,由负责建设用地审核的部门填写。
-----申请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预安排表
本表由申请批量农用地转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浙江省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准许转用的农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清册》、《浙江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许可证》、《申请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预安排表》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许可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农用地转用呈报表》(样式)
附件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许可证》(样式)
附件三:《浙江省农用地转用指标清册》(样式)
附件四:《申请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预安排表》(样式)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