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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浙土发〔1999〕125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布日期:1999-05-24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

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

通知

浙土发〔1999〕12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

(暂行)

一、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在本省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属需要,可以申请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外,其他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申请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需要占用土地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其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以及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未修订施行前,基审批权限仍按我省原建设占用非耕地的审批权限规定执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按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继续实行以下制度:建设用地预报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台账;建设用地现场调查踏勘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用地集体审核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公告、公示和公布制度;建设用地审批“窗口办文”制度;信访联系单制度。

七、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项目正式立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文件(包括建设需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等)――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包括拟订《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等草案或草签出让(租赁)合同〕;占用业经分批次批准建设用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逐级上报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告和实施征地、供地。

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用地指标和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需求及其他供地需求预测,初步编制分批次用地预安排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认可后向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预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预案,并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预审原则同意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逐级报省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告和实施征地――分项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批准供地。

上述程序必须在报批材料有关时序中正确显示。

八、具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正式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填写《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受理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等,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进行实地调查踏勘,出具《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九、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6、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文件;

7、比例尺为1:1000至1:500的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比例尺可放宽到1:2000;

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需分批次申请的建设用地及其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可按以下顺序开展工作:

1、根据预审或预测的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上级分配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情况,分轻重缓急,初步拟订分批次报批的计划和预安排意见。

2、将初步拟订的报批计划和预安排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人民政府协调原则同意或调整确定预安排意见。

3、根据政府确定的预安排意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联络协调,明确详细用地位置、规划设计条件等。

4、现场踏勘并填写《实地踏勘表》。

5、填写《分批次建设用地预报表》,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6、组织征地调查。

7、拟订方案:

(1)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2)涉及占用耕地的拟订《补充耕地方案》;

(3)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拟订《征地方案》,涉及使用国有土地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拟订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安置方案;

(4)拟订《分批次建设用地预安排方案》,包括预安排项目清单、规划用途及相关条件、开发期限、供地方式(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明确使用期限、条件、地价依据和初步确定底价)。

8、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9、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填写《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

10、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文申请。

11、负责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审批。

12、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相关的乡(镇)、村公布。

13、开展补偿、安置登记。

14、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明细档案,再次公布,告知实施方案相关事项及收地时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15、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市、县政府批准后,支付征地等有关费用,收地。

16、对经批准和完成补偿任务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批准的预安排方案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申请,并分项拟订《供地方案》和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

17、未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和协议出让、租赁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清算有关费用的同时交地,并发给有关批准文件,公告供地结果,明确登记有关规定。

18、对拟招标、拍卖的建设用地,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公告和实施。

19、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在经依法批准和征地后,直接清算有关费用交地,并发给有关批准文件与要求限时登记意见。

20、及时报送《供地情况备案表》。

十一、市、县人民政府对分批次申报的建设用地需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文申请批准用地。

十二、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应提供的材料及装订顺序见《建设用地项目报件材料明细表及装订顺序》。

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再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必须附具上一次批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利用不充分或使用不合理,又不能充分说明正当理由的,应核减相应数量的申请用地,直至不能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上报审批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申请应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受理后交各职能处(科、股)室审查和集体会审,审查后统一交同级政府审核(审批),统一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采取在呈报说明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的方式批复,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同时颁布《农用地转用许可证》(含副本)。

十七、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有土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九、分批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面积、位置、规划用途、规划要求、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公布,并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需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按占用建设用地(非耕地)的权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具体使用情况按批准批次分别登记造册,并按季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正式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与施工现场。占用农用地的应同时公示《农用地转用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建设用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必须在确保办事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每个工作环节不得超越法定的工作时限。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的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明细表及装订顺序》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文本》

附件1: 

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明细表及装订顺序


分批次建设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备注

第一部分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建设用地申请》;

3、《建设用地审批台账》或《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账册》;

4、 《实地踏勘表》;

5、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6、经批复同意的《分批次建设用地预报表》;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占用土地使用方向及规划设计条件

1、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建设用地申请》;

3、《建设用地审批台账》或《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账册》;

4、《实地踏勘表》;

5、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6、《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准文件;

9、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10、涉外、污染等项目附相关部门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部分

1、 《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 《农用地转用方案》;

3、标明占用区位的市、县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占用林地、河道等附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1、《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标明占用区位的市、县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占用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林地的附标明拟占用区位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农业、林业、蔬菜等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

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略

第三部分

1、 《补充耕地方案》;

2、标明补充耕地区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1:500至1:1000补充耕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

4、1:500至1:1000补充耕地规划图;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单位、个人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书;

6、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同左(涉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的附具补划的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的位置、面积说明及相关图件)

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省略。

补充耕地区与占用耕地区在同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略

第四部分

1、 《征用土地方案》;

2、1:500至1:1000分幅标明宗地勘测定界及周边地形的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

3、《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表》或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同左

线形工程图件比例尺可适当放宽

部分

1、《分批次建设项目预安排方案》;

2、供地方式说明;

3、拟有偿使用区块的标定地(底)价及依据;

1、《供地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3、以划拨、使用方式供地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草案)》或《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草案)》;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

(草案)》及地价依据和其他有关文件;


说明:第二、第三部分可以单独装订。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