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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浙土发〔1999〕148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发布日期:1999-06-18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浙土发1999148

 

各市(地)、(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最近,国土资源部颁发了1999年第5号令,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保护《办法》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闲置土地处置重要性的认识

  国土资源部的第5号令的出台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大举措。大量土地的闲置,不仅冲击了房地产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也不利于耕地保护。认真执行《办法》,依法开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就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各地只要抓住这个机遇,就使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下去,就能进一步缓解当前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为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办法》,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管理水平。

  二、全面开展对闲置土地的清查

  各地要在1997年建设用地大清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专题开展闲置土地清理,进一步查清本地区闲置土地的具体地点、数量及现状,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尽快盘活、依法处置摸清底细。

  三、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各地要在清查的同时,边清边理,区别情况,按《办法》有关规定,对闲置土地逐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闲置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应责令其限期开工;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批而未征、项目无可行性的,应撤销批文退地还耕;对批而不用、闲置两年以上,建设单位无继续开发能力的或项目确无可行性的国有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造成项目不宜继续开发的,允许原开发建设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对成片开发项目中部分土地闲置或者整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建设用地期限。

  四、突出盘活利用

  清理不是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处置闲置土地的真正目的。因此,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盘活利用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农用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结合农地整理,限期复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制定尽快盘活利用的计划方案。能调整规划用途的,要及时调整规划用途。各地在审批建设用地时,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利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各地要确保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年内消化利用闲置土地30%的目标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为鼓励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各地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充分照顾各方利益,包括开发商的利益,调动各方消化闲置土地的积极性。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制作用,把消化利用与土地储备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储资金不足时,也可采用先估价认账、后清算支付等办法,增加建设用地后备资源的储备。

 五、总结经验,堵塞漏洞

  各市在处置闲置土地中,要认真分析闲置土地的成因,总结以往建设用地粗放利用、城镇土地低效利用以及农村大量土地低效、分散使用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研究遏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的有效的方法,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全程管理,做到建设项目的前期介入、中期审批和后期管理有效衔接,同时要及时总结促进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成功经验,以进一步推动全省此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各市(地)土地管理局对贯彻执行《办法》,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清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今年12月10号前报省土管局。

附件: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号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