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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浙计经企[2000]152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浙   土[2000]3

浙计经企[2000]152

浙经体改[2000]8

浙财工[2000]23

 

各市(地)、县(市、区)土管局、计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办)、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从改革大局出发,遵循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理解国有土地资产流动和流失的本质区别。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浙土〔1998〕60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在加强企业改革土地资产管理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根据国有企业行业、类型和改革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二是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鼓励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三是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和职工安置,落实社会保障,降低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成本。按照这些原则,进一步研究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制订更灵活、更适宜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将土地价值综合体现在企业的土地、财政或金融安排上,使不同企业通过以最小货币付出或完全市场交换等多种途径,取得不同形态的土地产权,获得土地资产的最大收益,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基本方向,分门别类,灵活制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但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可在经A级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和确认土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照其它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确定,且应允许其在正式挂牌上市后30日内缴清。企业认为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有困难的,也允许其以租赁方式处置,租金可按应补交出让金额乘以银行还原利率核定;也允许以折国家股方式处置,国家股额可按应补交出让金额除以溢价发行值核定。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由企业自主择定。

    非上市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一厂一策,分别企业类型、行业,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同一企业的不同宗地,也允许采用不同方式灵活处置。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需要国家长期投资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不设使用期限。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以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

    (四)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处置。困难企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

    (五)对国有和集体企业整体兼并国有企业(包括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涉及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也允许继续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

    (六)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挥土地资产效益,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帮助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要从寻求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增资减债和职工安置,从努力减轻企业历史形成的包袱出发,积极出谋划策,选择最佳方案。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股本)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对工业生产性和曾因承担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批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70-8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

    对一次性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缓缴期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分期缴纳期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

    对破产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变现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棉纺压锭企业及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企业安置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或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对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进行"退二进三"使企业异地迁建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迁建及技术改造。

     对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银行还原利率确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土地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五年不变,以后视改制企业经营状况适当调整土地租金,但每次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30%。改制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二免三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免交5年。

    (五)企业改制中,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外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0%作为原企业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财政、土地、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

    四、理顺财产关系,鼓励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凡企业改革中业经依法处置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均拥有依法实现土地资产变现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处置权力。其中:

    (一)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二)保留行政划拨和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租、出让,土地收益剔除改制时明确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外全部归企业收入,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三)保留行政划拨和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保留划拨和租赁期内经依法批准自行转让的,除应补交的出让金按届时的评估确认价核定外,其它可享受现行的优惠政策。

    (四)业经依法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规划许可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剔除应补交未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归原土地使用企业,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五)降低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用于企业建设,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登记发证、地价评估和确认等工作。对未经初始地籍登记发证,但权属没有争议的,应先出具权属证明,并根据改制情况直接登记发证;对权属有争议的,应抓紧协调,经协调难以一致的,可将争议部分暂时搁置,其它无争议部分先行确权、评估、处置、发证。企业完成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通知企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或换发证书。土地评估一律以低限收费,对确权时已收过费的,变更登记和发证时不得再行收费。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