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雷马坑水库淹没占用林地
可否按生态还湖处理的答复
浙土资发[2000]77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天台雷马坑水库淹没占用林地可否按生态还湖处理的请示”(磐政[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利工程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含水库淹没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按退林还湖处理。并应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附件: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浙林地用字第NO 0005780)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