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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天台雷马坑水库淹没占用林地可否按生态还湖处理的答复》 (浙土资发[2000]77号)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布日期:2000-11-1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天台雷马坑水库淹没占用林地

可否按生态还湖处理的答复

 

浙土资发[200077

 

 

磐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天台雷马坑水库淹没占用林地可否按生态还湖处理的请示”(磐政[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利工程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含水库淹没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按退林还湖处理。并应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附件: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浙林地用字第NO 0005780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