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政策处理
的若干意见
温委发〔2000〕2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政策处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评估和处置
(一)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必须在企业自行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的基础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归属不清问题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首先由企业对界定资产进行清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市国资局界定。
(二)改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潜亏、报废、呆账等各种有问题资产,经批准,可以通过冲销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处理。其中坏账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三)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实行剥离。其中,改制企业剥离后不能对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委托改制企业实行专项管理;改制企业剥离后能独立核算、对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资产清理、登记造册后,委托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与有关部门商定。具体剥离办法按温国资企〔1999〕23号文件执行。
(四)改制企业涉及的职工遣散安置问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费、医疗费及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可从净资产中提留,提留标准按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执行。
二、股份制改造
(一)改制企业经各项核销、提留、剥离后所余公有资产,可以全部或部分出售给职工,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有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允许企业按零资产改制。
(二)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形式改制:
1、企业资产部分出售的,可由内部职工一次性购买;
2、企业净资产未出售部分,可作为国有股投入或实行租赁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
3、企业改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租赁使用,并按规定缴纳租金和税费。
(三)企业改制时,可根据净资产情况,经批准后,提取原企业工资基金积余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国有企业中集体资产的50%,按照职工工龄、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等量化到职工名下作为记名股,享有分红权、表决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公有资产量化部分必须实行个人配股。
(四)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业绩挂钩,允许管理要素参加分配。允许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从公有股份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经营班子(包括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期权股。鼓励经营者多持股、持大股。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还可以股份或补充养老保险等形式,予以奖励。
(五)允许改制企业实行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可切出不低于该技术股份的20%量化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改制企业还可将改制前3至5年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新增税后留利不超过10%的部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股东协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和国资部门确认。
(六)改制企业职工属个人所有的股权有继承权、有偿转让权,职工个人所有股权有偿转让应在企业内部或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七)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以199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实行财政返还或补助的优惠。
三、兼并
(一)允许被兼并企业将净资产在按规定提留后的剩余资产和提留各项费用连人带资并入兼并企业,其剩余的资产可提取一部分优惠给兼并企业促进其发展,其余由被兼并方资产所有者作为资本金投入或者收回另作安排。
(二)被兼并方原有离退休职工,在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和兼并双方的意愿,可纳入兼并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也可以由兼并方一次性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社会保险金。
(三)兼并方根据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兼并企业因发生兼并行为而影响当年企业效益指标的,在评选各项荣誉称号时,应剔除兼并行为所影响部分,且不影响兼并企业原获得的各项荣誉待遇。
四、改制企业债务处理
(一)改制企业原有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给予核销、提留、剥离后净资产仍为负资产的企业,其负资产部分,经批准,可用改制后企业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补助的形式予以逐年弥补。
(二)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前属地方财政贷款的本息余额,原则上其本金要予以归还,确实无能力归还的,经批准,可转为国家投资。
(三)改制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应与金融部门重新办理手续。原欠银行的本息,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上报挂账停息,并免除罚息。
(四)对形成呆账的破产企业的银行贷款,有关银行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作好上报核销工作。
五、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制前下(离)岗的职工,其劳动关系处理统一按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执行。
(二)改制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实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改制企业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由企业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2%的标准,从企业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收款证明,待职工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企业要求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再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筹用于企业改制。企业根据改制所需费用提出申请,经财政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根据改制进度分期拨付给改制企业。并实行专户储存监督使用。土地暂时不能出让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先予垫付。
(二)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改制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后,转为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参与改制。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先依法收回,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改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租金。
(三)改制企业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一般采取租赁、参股或有偿转让办法处理。改制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对国有直管公房租金作适当减免。
七、公用资产出售处置
(一)净资产出售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售净资产=评估确认企业总资产-债务-核销资产-提留费用-剥离资产(购买方同意购买除外)。
(二)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职工购买企业资产;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允许向社会法人、自然人、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在同等条件下,按先企业内部后企业外部的顺序出售。如有多个社会法人、自然人要求购买的,应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三)整体买断产权且一次性付清的可按应付款项享受10%的优惠。对整体或局部购买公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购买方可用财产抵押向资产所有者办理借款手续,实行分期付款,但最长不超过3年,且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可留在企业转增国有资本金或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所有者不明确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企业改制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列入市政府迁建(包括“三废”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国有企业实施市政府拆迁政策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金,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企业所得税,全额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评估、公证、验资等方面费用按不超过规定低限收费标准的40%收取,对困难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企业改制需要办理供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过户手续的,一律按最高不超过100元的工本费收取。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审议;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改制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及工、青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有工业企业改制,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国有非工业企业改制,由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此前我市出台的国企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若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