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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发[2000]87号)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发布日期:2000-04-0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土发〔2000〕87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地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保持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征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征用土地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代表政府审查报批和实施征地。

征用土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备案,否则将视作越权批地。

二、认真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现场,认真组织征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类别、面积和附着物等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各地应根据建设用地的时间要求合理确定批次用地的大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件必须齐全,尤其是质量必须符合要求。报件要努力避免涂改,已涂改的必须加盖相应的校正章。报件中的数字务必真实、准确、一致。对涉及较多被征地单位的报件,应按土地权属和土地类别有次序地将征地面积列表汇总,同时将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和征地红线图按次序编排装订,以减少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合理地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统计年报为基本依据,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试行,并同时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加强征地费用的使用管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切实加强对征地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合理地分解使用。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经征地补偿登记核实后,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给承担安置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对确有能力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发放给被安置对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各项征地费用原则上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确有必要,需改变使用范围(如土地补偿费部分用作安置)或改变发放方式(如以稻谷等实物形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对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各地要积极探索剩余劳动力安置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安置机制,通过调整土地、发展村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预留土地和征地费入股兴办企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排好"失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被征地单位解决发展出路。对于安置工作已由政府指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方,可继续由该部门负责实施。

四、认真贯彻实施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工作,并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需要,也是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民主权利的要求,各地务必认真实施,不得随意简化。任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尝试,都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登记并修正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土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民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协调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依法办理补偿登记或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实行政事公开,加强业务指导,认真做好征地服务工作

为实现职能转变、政事分开,征地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调控、强化管理、建立机制上来,将征地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机构承担。

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征地机构要接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主管征地工作的职能处(科)的业务指导,同时,还应接受上级征地机构的业务指导。市(地)、县(市、区)征地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征地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会同有关市(地)、县(区)征地机构做好征地调查、方案制定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六、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征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程序和批准权限,代表政府担负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填表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应分别签字,各负其责;审查报批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明确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征地机构应积极做好征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准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要切实搞好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建设服务好,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好,为被征地单位服务好;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