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
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0]145号
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有关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足用活用好政策,积极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凡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必须采用《通知》规定的“一书四方案”简化文本。报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暂时仍使用原来文本格式,待新的文本格式进一步研究后启用。
三、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报件仍按原要求组织。即在批次报件中仍需保留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审批台帐;2、实地踏勘表;3、征地情况调查表;4、建设用地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在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仍然保留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和迁建用地有关说明两件材料。
四、各地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报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增强报件的规范性、真实性,明确报批内容,提高报件质量,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能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
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放军土地管理局,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地管理局: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 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 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务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的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 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 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报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帕治区、直辖市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呐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 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须对有关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二十六)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报批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对不具备报批条件、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设用地项目,发现违法用地行为或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建设用地项目,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返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回月我部将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用地报批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略)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四、建设拟征(占)地上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略)
五、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略)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
编制机关(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申请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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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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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总面积 |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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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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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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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耕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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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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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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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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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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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批 次 城 市 ︵ 村 镇 ︶ 建 设 用 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或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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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文件 | 预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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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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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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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 文 件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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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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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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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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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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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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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名称 | 用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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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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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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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地 类 | 转用面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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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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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 划 级 别 | 国家级 |
| 规 划 级 别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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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 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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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
| 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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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
| 县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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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级 |
| 乡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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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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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结转计划指标,请予以说明: |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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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公顷
三、补 充 耕 地 方 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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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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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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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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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 方 式 | 委托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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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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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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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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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已补充 耕地面积 | 合 计 | 其 中 | ||||||||||
开 发 | 整 理 | 复 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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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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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 合 计 | 其 中 | ||||||||||
开 发 | 整 理 | 复 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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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 实施年度 | 完成面积 | 资金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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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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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地块编号 | 土地现状 | 补充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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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 ||||||||||||
序号 |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地块编号 | 补划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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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四、征 用 土 地 方 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涉及的 权 属 单 位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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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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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属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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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 年 产 值 | 土地补偿费 倍 数 | 安置补助费 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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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水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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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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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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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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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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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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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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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工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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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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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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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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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 | 名 称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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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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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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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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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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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货币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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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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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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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入股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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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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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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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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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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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五、供 地 方 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公里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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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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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面积 | 总面积 | 公顷 | ||||||||
分期建设项目 申请用地 | 第一期: 公顷 | |||||||||
第二期: 公顷 | ||||||||||
第三期: 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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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拟供用地 | 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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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 | 数量 | 面积(公顷) | 指 标 控制面积 | 指 标 对应条件 | ||||||
新增用地 | 原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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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功能分区 | 供地面积(公顷) | 设定用途 | 评估价格(公顷) | 拟议单价 (元/平方米) | 用地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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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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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一书四方案”填报说明
“一书四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统一编号,涉及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可以手工填写,也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应与规定的其他报批材料同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1、建设用地项目采取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的形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洲)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可不填写内容。
2、“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栏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填写建设项目名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市**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
3、“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申请用地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1、建设用地项目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均已经作了安排,且选址不需要调整的,在相应的规划级别栏内注明;按照本通知精神可以对规划作调整的,在需调整的规划级别栏内注明。
2、建设用地项目应先申请使用申报用地当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够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的计划指标。
三、补充耕地方案
1、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是指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县、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承担单位”是指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补充耕地方式”栏中“自行补充”是指建设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委托补充”是指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县、市人民政府由于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方式。采取委托补充方式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设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四、征用土地方案
1、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乡(镇)”、“村”栏填写名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乡(镇)”栏填写名称,“村”栏填写涉及村的个数。
“权属状况”栏主要填写被征用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没有权属争议等。
2、“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费用标准”可以填写费用幅度。对己制定颁布了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地区,“费用标准”一栏可引用文件名称,并附文件。
3、“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是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费用总和折算到每公顷的单人单价,单位为万元/公顷。
4、“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应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5、使用国有土地和迁建用地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征用土地方案”填写。
五、供地方案
1、“本期拟供用地”中“功能分区”栏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填写。
2、用地面积按功能分区的不同分栏填写。适用相同建设用地指标值的同类功能分区,可以合并填写。“面积(公顷)”栏填写用地面积之和。
“数量”栏填写功能分区的个数;公路路基数等线状工程填写各有关工程段长度之和。
3、改(扩)建、增建项目等需在原有建设用地基础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除在“本期拟供用地”中“新增用地”栏填写本次申请的用地外,还应在“原有用地”栏填写原有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
4、“指标控制面积”指按建设用地指标值计算的用地面积;“指标对应条件”栏填写选用该建设用地指标所依据的条件。
5、当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指标控制面积时,应在“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栏中具体说明理由和依据。
6、“提供方式”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方式。“评估价格”按土地评估报告评定的价格填写。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拟议单价”应按草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初步达成的出让价格(或租金额)或出资额填写;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可不填写有关地价的内容。
7、表中“设定用途”是指土地估价时所设定的用途。
附件二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注:已完成补充耕地的,加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划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部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件三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兑表
5、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图,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注: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加附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附件四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土地所在地: 县(市、区) 计量单位:公顷
序号 | 土地权利人 | 权属性质 | 土地证号 | 土地总面积 | 其中:耕地 | 拟征(占)地 | |
土地面积 | 其中: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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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 (公章)
附件五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
(本标准仅供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使用)
地 类 名 称 | 归 并 标 准 | |
(一) 农 用 地 | 1、耕 地 | 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北方<1.0米、南方<2.0米的沟、渠 |
2、园 地 | 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 | |
3、林 地 | 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要造林地、迹地、苗圃 | |
4、草 地 | 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 |
5、养殖水面 | 包括养殖塘、坑塘水面 | |
(二)建设用地 | 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沟渠、水工建筑物、水库水面 | |
(三)未利用地 | 包括苇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芳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梯田坎、其他土地 |
附件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规 划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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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 项 目 名 称 |
| 项目报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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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涉及 地块位置及编号 |
| 调整地块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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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地(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省 级 土 地 行政主管部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1、调整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2、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填 报 说 明
1、关于规划图件的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必须附具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规划图复印件(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2、关于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必须附具由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的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规划调整说明报告应对规划调整的原因、规划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土地利用分区调整、基本农田调整等情况作出具体的说明,并按照农用转用审批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