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职能。
5、原省冶金、煤炭、石化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其中,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委托水利厅核发。
2、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勘查局和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土地整理项目和征地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尤其要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组织制定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省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省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省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国家及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勘成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管理省测绘局和省地质勘查局。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厅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省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省土地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进行监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制订并实施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草拟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竟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五)土地利用规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省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
(六)耕地保护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审定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步确认;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贯彻实施供地目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市、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审批;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并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管理地勘项目及地勘成果;管理探矿权及探矿权市场,负责探矿权转让审批、探矿权招投标和拍卖,负责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审核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地勘行业管理,确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三)执法监察局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四)科技与教育处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项目的鉴定和推广,组织对国土资源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开发、利用和推广;制订并实施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全省国土资源国际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指导挂靠在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联系省地勘局、省测绘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机关编制为78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 (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并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的任免,要事先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其副职的任免要事先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