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耕保司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
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0]43号
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耕保司《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土资耕发[200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关于印发<徐再生副厅长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试点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的通知》(浙土资厅[2000]37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争取参加明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评奖活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
调整划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土资耕发[200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争取今年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经部领导批准,我司于2000年8月4日至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座谈会。现将本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二○○○年八月十七日
基本农田保护区
调整划定工作座谈会纪要
耕地保护司
二○○○年八月十七日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争取今年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于2000年8月4日至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22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有关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典型引路、现场观摩的方式,安排福建、河南,甘肃三省和焦作市作了经验介绍,展出了有关资料、图片,并到安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现场参观,同时就新形势下如何搞好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了座谈。潘明才司长做了会议总结。与会代表从三省经验中受到启发,增强了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纷纷表示要抓紧时间,采取措施,切实搞好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福建、河南、甘肃三省工作的基本经验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福建、河南、甘肃三省分别位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但都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积极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基本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成效比较突出。三省的基本经验是:
一是思想重视,力口强领导。在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没有正式部署前,福建省人民政府从1998年10月就开始在全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核查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共组织37000人,投入资金5000万元。省核查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先后7次听取工作汇报,下发了有关文件。河南省和甘肃省从1999年开始,把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了责任书。三省的工作普遍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从而确保了工作进度。
二是精心组织,措施得力。河南省在工作中做到与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修订《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结合。在工作中把握“四个度”,一是适度,将保护指标层层适度分解;二是精度,从技术上保证划定工作的精确程度;三是进度,基本上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四是力度,通过自查、互查、评比等手段,保证国家下达的保护指标落到实处。福建省为使
工作得到落实,坚持做到“四结合”,一是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二是图上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以实地核查为主;三是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相结合、两者同步进行;四是核查面积与调整补划相结合,确保总量目标的实现。
三是重视法制,力求规范。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同时,三省积极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新规定,抓紧修订本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目前,河南、甘肃省的条例已经省人大通过正式颁布实施。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规范进行,确保工作质量,河南、福建省专门制定了这方面的工作方案或技术方案以及验收意见,确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操作办法。
四是从严要求,讲究实效。为防止工作走过场,河南省要求切实做到保护指标、保护地块、保护标志,保护档案、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6落实”。福建省认真开展后期验收工作,省里组织了两次检查,在检查中突出一个“严’字,强调一个“敢”字,把握一个“细”字。由于严格检查,层层把关,保证了全省的工作质量。甘肃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村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与生态退耕和第二轮土地承包相结合。凡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优质耕地一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二、当前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针对与会代表反映的各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会议强调,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必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定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的要求。
1.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的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率,是在考虑了国家粮、棉、油生产基地的分布,各地人均耕地面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等诸多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并征求了各地意见基础上确定的。依据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调整划定,是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具体步骤。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率和保护面积,调整划定保护区,可根据省内情况将指标进行合理分解,层层下达,对已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能随意变动,要切实达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
2.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问题。依据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般会有一定数量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包括道路、沟渠或其他用地等,因此保护区面积应大于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要逐步迁移;在拆除时,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今后基本农田建设要与土地整理结合起来,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将逐渐增加,并达到集中连片,形状规整。为有利于今后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工作,在调整划定保护区时应合理确定保护区和片、块的范围,在统计基本农田面积时,也要同时汇总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
3.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对城乡非农建设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依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划区定界。在划区过程中要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的接边问题,不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周边再安排建设预留地或一般耕地,要坚决防止出现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4.关于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生态退耕的关系问题。中央提出退耕还林、还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措施。在综合平衡各方面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对各省(区、市)的生态退耕面积指标做了安排,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下达了试点方案和计划。有关省(区、市)的生态退耕,一定要切实解决退耕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按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好基本农田,西部部分坡度25度以上耕地较多地区,为达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在不影响生态退耕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25度以上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依然达不到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的地区,也可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5.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问题。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今后土地的利用方向,注意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相协调。在保证基本农田规划面积前提下,可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可以调整为鱼塘、果园的一般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农民可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有关规定,在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他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减少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划,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会议强调,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关系到是否能实现中央提出的对资源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在当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耕地保护目标不动摇,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结合会议讨论情况,潘明才司长在总结讲话中,对下一步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组织领导力度
要更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防止因粮食相对富余而产生对耕地保护目标动摇的错误倾向。特别要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当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稳定的耕地面积尤其是基本农田面积,依然是政府重要而艰巨的职责。保护耕地,首先要保护好基本农田,划好保护区。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坚持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这是切实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有力措施。
随着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逐步完成,和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这项工作能否尽快完成,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能否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关系到规划的权威性和地保护工作能否落到实处。根据目前这项工作各省(区、市)发展不平衡,进展不一样的情况,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处理好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中必须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注意处理好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生态退耕的关系,关键是要坚决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下达的指标和确定的区位,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在达到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切实保护优质耕地的前提下,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城镇发展用地进行合理的预留,以保障国家建设用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的规定,以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生态退耕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衔接。不得违反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变动基本农田保护区区位。
(三)抓好检查督促和工作指导,掌握工作进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要做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关键是对基层工作的进展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省(区、市)特别是工作滞后地区,要对各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措施,要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对工作作出进一步的部署。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的地区,要尽快帮助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对工作存在问题较多地区要派出专人进行指导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都落实到地块。
(四)抓好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要保证质量,检查验收是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部署验收工作。为便于操作,各地可以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对验收内容与标准做进一步量化。验收工作要做到组织周密,坚持原则,不降低标准,不走过场。对验收不合格地区,要督促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并要由省(区、市)直接进行重新验收。
(五)建立和严格执行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关键还在于制度建设,在依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调整划定后,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要立即着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6项制度。
各地要积极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可以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与土地整理项目结合起来,增加资金投入。通过土地整理,增加基本农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标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建设稳产高产农田。在粮食主产区,可选择成规模的稳产高产农田,建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
刘天增副司长主持了座谈会。会议结束时,他要求与会代表及时向厅(局)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对照福建、河南、甘肃三省的经验,分析本省(区、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地区,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这项工作不间断,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做好工作的交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请各省(区、市)在9月10日前向耕地保护司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