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精神,现将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其他可减免的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金属六个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二、开采菱镁矿、钾盐、铜矿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三、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四、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
五、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
收到申请时间 批准时间及文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减 免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
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跨省的项目每省加一份),要求打字或用钢笔填写。
2、申请人:应为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3、项目名称:指勘查或开采项目名称。
4、面积:指探矿权的勘查面积或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面积。
5、地理位置:指勘查、开采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齐所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6、勘查(开采)主矿种:凡共、伴生矿产资源只填写主要矿种。
7、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指探矿权或采矿权设立的初始时间,矿业权只要未经过注销程序,无论其是否经过转让、变更,矿业权设立的初始时间不变。
8、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矿业权使用费缴纳的年份的计算从首次设立时间起计。新申请登记的项目不填写该栏。
9、主要理由: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情况填写,并同时提交证明减免理由的文件。
许可证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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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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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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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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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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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主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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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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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使用费 缴纳情 况 |
年份 |
应缴费额(人民币元) |
申请减缴率(%) |
实缴费额(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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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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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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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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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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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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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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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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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免 申 请 |
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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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应缴费额 (人民币元) |
申请减 缴率(%) |
申请减缴费额 (人民币元) |
实缴费额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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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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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许可证领证通知书或勘查(采矿)许可证(包括拐点坐标表及区块登记图)复印件; (2) 有关减免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 申报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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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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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应缴费额 (人民币元) |
申请减 缴率(%) |
申请减缴费额 (人民币元) |
实缴费额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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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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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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