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函[2001]35号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普陀分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一处宅基地适用范围的请示》(舟普土[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村民因生活或生产需要户口迁入小城镇或其它村,需要在户口迁入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但原有住房不得翻建、扩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宅基地。
对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