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1]35号)2001年7月20日
发布日期:2001-10-10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函[2001]35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普陀分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一处宅基地适用范围的请示》(舟普土[2001]16)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村民因生活或生产需要户口迁入小城镇或其它村,需要在户口迁入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但原有住房不得翻建、扩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宅基地。

    对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OO一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