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
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1]30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土地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2001年度省委托造地项目通过指定接受委托方式设立。
附件:1、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管理办法
2、接受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意向书
3、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验收意见书
二OO一十二月三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
委托开荒造地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以下简称省委托造地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委托造地项目是指由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全额投入,项目由省直属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统一安排使用的开荒造地项目。开荒造地包括利用黄土丘陵、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已围海涂等垦造耕地。
(三)列为省委托造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有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耕地后备资源;当地干部群众有造地的积极性和有负责造地工作的业主和人员;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上年必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省委托造地项目立项后统一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其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弥补给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而项目所在地确因资源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占补平衡,并已按规定标准将耕地开垦费上交省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五)省委托造地项目竣工后,其权属不变,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9]13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项目设立和审定
(六)省委托造地项目分自愿接受委托和指定接受委托两种方式设立。自愿接受委托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接受委托的要求,而设立造地项目;指定接受委托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的耕地后备资源情况,指定由某地区接受委托而设立造地项目。当自愿接受委托已能够满足委托任务时,一般不采用指定接受委托的方式设立造地项目。
(七)自愿接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填写《接受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意向书》(见附件2),表内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荒地现状图和规划设计图、财务预算或概算,及完成期承诺。涉及林地和水土保持的,应取得林业、水利部门认同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一式3份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省财政厅1份。
(八)指定接受委托的,由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及占补平衡情况,确定委托地点,并通知该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落实项目,并编制有关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九)省接受自愿委托项目申报期为每年第1—2季度,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接受自愿委托项目申报的有效期为2年,即当年没有选中的,只要待开发基本条件依然存在,次年无需再行申报。
(十)省国土资源厅对所有按规定申报的项目进行登记,并会同省财政厅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实地踏勘,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设立的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当年度的省委托造地项目。
(十一)对确定设立的省委托造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预算进行审核,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复核认定的面积和预算,与接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单位签订合同。
(十二)省委托造地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经审核的项目的预算支付,但垦造水田每亩最高不超过5000元,垦造旱地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托造地合同的约定联合下达资金。
(十四)省委托造地项目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入项目所在地财政局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监督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省委托造地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勘测费、规划设计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及项目管理费等),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
三、项目实施与验收
(十六)接受省委托造地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内部责任人,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制订出具体的质量标准及工作措施。
(十七)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队伍。
(十八)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选聘若干村民代表,切实加强项目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施工和监理队伍返工或改正。
(十九)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包括申报立项材料、原荒地的照片或录像资料、工程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建立项目档案。
(二十)项目竣工前,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土地所有者,及时落实新造耕地承包单位或农户,处理好有关政策,及早开发和利用,以发挥耕地使用效益。
(二十一)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当地审计部门要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
(二十二)负责项目实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统计、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包括面积、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初验报告,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二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要指定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垦造好的耕地进行复核测量,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当地财政部门方可凭决算意见付清工程款项。
(二十四)省委托造地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造地面积是否完成。
2.垦造水田:排、灌设施是否配套,干、支渠道是否实现三面光,田面高低是否不超过5厘米,耕作层是否厚于30厘米。坡地造旱地是否形成水平带,是否建有必要的防旱设施。溪滩造地是否建有防洪坝等。
3.委托造地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新造耕地是否已处理好有关政策,及时种上农作物。
5.项目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建档。
(二十五)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完成前款5项内容的评为合格;完成前款第1至第3项内容,第4和第5项内容未完成或部分未完成的,评为基本合格;未完成前款第1至第3项内容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二十六)对基本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实施单位要按照验收组意见限期纠正;对因未完成第二十四条第1、2项内容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责令限期补造。对因未完成第二十四条第3项内容而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应责令实施单位按财经制度及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并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七)因委托造地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而影响省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从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中扣除,待补造合格后发还。
(二十八)委托造地项目检查验收后,验收组应填写《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并经验收组成员签字、组织验收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认可和存查。
四、附 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十)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接受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
意 向 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地点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荒地类别 |
|
|||||
垦造面积 |
水田 亩;旱地 亩 |
|||||
资金预算(万元) |
总计 |
|
亩均 |
元 |
||
水田 |
|
亩均 |
元 |
|||
旱地 |
|
亩均 |
元 |
|||
工程建设期 |
年 月—— 年 月 |
|||||
项目 所在 地村 意见 |
(盖章) |
项目所在地乡(镇)意见 |
(盖章) |
|||
同级 财政 部门 意见 |
(盖章) |
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意见 |
(盖章) |
|||
接受委托条件和理由(从资源状况、占补平衡情况、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群众积极性等方面阐述) |
|
项目简要说明 |
|
资金预算说明 |
|
附件3: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
验 收 意 向 书
项目名称
被委托单位
验收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地点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荒地类别 |
|
||||
计划垦造面积 |
水田 亩;旱地 亩 |
||||
实际完成面积 |
水田 亩;旱地 亩 |
||||
资金预算 (万元) |
总计 |
|
亩均 |
元 |
|
水田 |
|
亩均 |
元 |
||
旱地 |
|
亩均 |
元 |
||
工程建设期 |
年 月—— 年 月 |
||||
项目 实施 单位 |
|
||||
被委 托单 位组 织自 验情 况说 明 |
(盖章) |
||||
项目实施情况简述 |
|
资金使用情况(附工程决算) |
|
验收意见 |
|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验收组成员(省委托 项目) |
||
工作单位 |
职称或职务 |
签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