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开垦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1]81号
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最近,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为切实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重要性
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并将其纳入造地改田资金专户管理,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需要,也是筹措耕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确保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实现的需要。各地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并切实做好征收工作。
二、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条件和实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地除对一次性建设占用耕地500亩以上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以接受委托造地方式代为补充耕地外,其它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要求自行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必须从严从实控制,除非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申请用地前业已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农田建设五条标准如数补充耕地,且该耕地已经省验收通过的,方可免收,其它的承诺、约定概不认可,应如数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进一步明确征收耕地开垦费的范围
根据当前农业产业结构急剧调整的新形势,为确保耕地开垦费足额征收,各地对应征收耕地开垦费的耕地范围应参照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即按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亦应同时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及时、足额做好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的结算工作
省级耕地开垦资金解缴办法,是在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建设用地申请时,按省政府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直接缴入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结算专户,账户名称: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120202170990000120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对省级资金的缴纳情况,省厅将于每年末通报一次,并将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考评及省造地改田项目资金安排的条件之一。
五、尽早编制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经费预算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业务经费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0]22l号)中已明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控制使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尽早编制年度征收工作支出预算,并及时与当地财政进行协商,依照规定落实好征收业务费,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