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土资源大调查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111号)2001年3月19日
发布日期:2001-04-30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土资源

大调查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1]111

 

省地勘局、省地调院:

国土资源大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实施好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年多来,在省地调院的认真组织和各地勘单位的密切配合支持下,我省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地调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理顺地勘局、地调院及各地勘单位的关系,更好地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地质等技术归口”的基础上,集聚我省地质勘查力量,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立项水平和承担能力。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组织关系。将省第三地质大队地调所、第七地质大队地调所、第十一地质大队地调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宁波矿勘院、物化勘查院地调所、地矿所地质矿产研究室、第九地质大队地调所作为地调院的下设分所,即宁波地质调查所、温州地质调查所、丽水地质调查所、金华地质调查所、物化遥勘查所、杭州地质调查所、湖州地质调查所等七个所,共计工程技术人员80人,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地质等技术归口省地调院统一管理。   

二、认真做好立项工作。各所应根据省地调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大调查立项工作,并依据“立项指南”或“立项建议书”,认真编报项目申请书。立项批准后,按照谁立项谁优先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若立项单位放弃优先权,则该项目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标实施,  并由中标单位按项目费的12向立项单位转付立项费用。

三、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制

 ()省地调院应依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各所所承担的大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以及项目实施的技术、质量、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

()各所应按省地调院统一的项目管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所承担的大调查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地勘单位对所辖地调所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四、严格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工作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地调院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

()省地调院和地勘单位可分别收取项目总费用的5%作为管理费,实行双方对大调查项目的共同管理。

()严格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项目财务核算按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对中国地调局和华东项目办检查项目的工作费用,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的地调所负责。

五、积极开拓地质市场。各所在征得地调院的同意后,可以使用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法人资质开展各项社会出资的商业性地质项目以及中西部地质大调查项目的投标等工作。鼓励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各所的公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六、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省地调院应将各所的人才培养与引进、业务培训纳入全院人才计划,努力提高业芬素质,以满足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质量和成果效益不断提高的需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OO一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