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1]114号
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1998年完成编制、1999年审批完毕并开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我省尚属首次全面系统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的预见性尚难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和变化,尤其是与1998年底江泽民总书记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浙江省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既维护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又力求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的原则,我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相应的处理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原则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调整或局部调整问题
(一)各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严格组织实施,但遇到下列情况可申请进行规划修编(对原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规划布局均需作修改和调整)、规划调整(原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不变,只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调整)、规划局部调整(规划原主要控制指标、规划总体布局均基本不变,仅对个别地块的规划用途进行修订、调整)。
1、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域调整的市、县(市、区)、乡(镇)、需要按新的行政区域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城市市区及所辖乡镇、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及与此相关的乡镇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需要修编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建设留用地已基本用完、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提前完成的镇和城市市区内的乡,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因上级规划追加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新增有关项目(特指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项目,城市、省级中心镇的基础设施项目,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仓储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且全部占用非耕地的项目)的立项选址等情况引起确实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修编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及报批程序分别为:
1、符合申请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凭行政区划调整批文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重新核定的规划控制指标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留用地已基本用完、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提前完成的认定文件及相关清册,逐级向规划原批准机关行文申请修编,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修编完成后的规划,应按原规划审批程序和要求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2、符合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申请规划调整的程序和调整完成后的规划的报批程序同上。
3、符合申请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追加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或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直接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并在建设项目预审阶段或农用地转用报批前,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个别建设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少量占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不是基本农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可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一式两份)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有关报批材料一并上报,由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规划局部调整。
二、关子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各地应严格遵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年内通过划区定界工作,如数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村、田块。设区的市市区内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确需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跨乡镇落实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确保本县(市、区)范围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逐级上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跨乡镇调整落实,但调整落实情况应以县为单位汇总,并随同相关乡镇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后的划区定界成果逐级上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按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设区的市市区内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中确实无法如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在与对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愿协商一致并订立“有偿代划和保护基本农田协议”的基础上,可由委托方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和经代保护方设区市人民政府签字同意的“有偿代划和保护基本农田协议”,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跨县或跨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获准易地有偿划定基本农田的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以下程序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
(1)代保护方在收到批准易地划定基本农田的批复文件后,抓紧编制将代保护基本农田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的方案并抄告委托方;
(2)委托方即凭代保护方抄告的基本农田代保护方案和协议的约定支付50%的代保护费用;
(3)代保护方应在收到资金之日起二个月内,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要求和程序将代保护基本农田落实到乡(镇)、村、田块,并将调整落实(或编制)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报省厅核准;
(4)委托方凭省厅的有关核准批复支付另50%的代保护费用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出方案和进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有关图、表、册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报省厅核准;
(5)经省厅审查,应支付的有关“基本农田建设保护成本”费用确已全额到位,有关乡(镇)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已符合要求和程序,即予核准批复。
今后双方各自则以核准后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施规划管理与监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