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
占用耕地的管理问题的复函
浙土资厅[2001]88号
台州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占用耕地的管理问题的请示》(台土[200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种植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否需要审批,未经审批该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我们意见: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应当支持和鼓励。但应明确规定,农业内总结构调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不得毁坏耕地,不得破坏粮食生产能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在土地变更登记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这部分耕地仍应统计为耕地,不能改变地类。
调整农业结构,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未经审批占用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或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