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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综办[2001]33号)2001年8月24日
发布日期:2001-09-1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1]33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同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扶持多种经营项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农业科技

示范区,推动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三类。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节水农业、优质粮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等项目。其中节水农业、优质粮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为重点项目,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省以上财政资金的30%安排建设此类项目。   

    多种经营项目包括林果、蔬菜、花卉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畜禽、特种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批发市场等。凡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多种经营项目,称为产业化龙头项目,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省以上财政资金的30%安排扶持此类项目。

    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

    第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七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为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根据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项目。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农发办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丰富的可开发资源和潜力;(2)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3)开发后能带动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显著;(4)当地干部和群众开发积极性高。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安排在农业用地规划区域内。要以子项目为单元,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可以在一个乡()、农场的行政区域内,也可以跨行政区域。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  干工程已基本具备;经过开发治理的土地,既要能满足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种植,又要能适合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子项目的耕地面积平原地区需在4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

节水农业示范项目,优质粮油示范项目,山区小流域生态农业示范项目的立项条件参见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项目辐射面广,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显著。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重点扶持具有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并设立在有较好农业基础设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内;具有较强的区域代表性。项目实施后,能够为该区域提供示范作用,并能直接带动同类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有资源和市场优势;有多学科、综合科技力量强的农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部门为技术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能够提供高新科技和优良品种并具有规定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区的位置较好,交通、通讯、社会化服务等基础较好。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指项目计划编报前的各项工作。包括制订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宣传发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撰写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在项目拟实施年度前一年进行。   

第十四条  市、县农发办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结合当地农业实际,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要积极宣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包括项目种类、立项条件、筹资方式、申报程序、资产管护等,使之家喻户晓;要建立和完善择优选项的竞争机制,会同财政局对乡()政府及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资源条件、开发效益、自筹资金、政策处理等情况,优选拟申报立项的年度开发项目。对择优选定的项目,要撰写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和多种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并附项目区位置图和现状图。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背景、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址、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市场销售前景预测、项目建成后的利税收入预测、项目建设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预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还款计划等。其中产业化龙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示范意义、示范面积、辐射面积、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所提供的主体技术及先进程度、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措施,并附项目区位置图、规划图。此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市、县农发办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或多种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上报省农发办。各市属区的项目,应先报市农办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发办。农发办设在财政局的,可由市、县农发办直接上报省农发办。

新立项开发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多种经营产业化龙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项目拟实施年度上一年的3月底前上报省农发办。

第十九条  省农发办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结合该市、县近三年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农发办机构设置、技术力量等情况,有关重点项目还应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评估论证意见,按照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选择项目,下达年度项目和省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市、县农发办在接到省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后,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和科技示范项目扩初设计。规划设计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编制纲要》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规划设计文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书、工程投资估算表、资金筹集方案、开发效益预测、项目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科技示范项目的扩初设计内容参见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发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和科技示范项目扩初设计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和扩初设计进行审查。科技示范项目的扩初设计经省农发办审查后上报国家农发办。规划设计和扩初设计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批是指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发办应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经省农发办审定的规划设计等,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好下年度的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并附当地财政部门对落实配套资金和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一式两份上报省农发办。

第二十四条  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各类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国家农发办批准后,省农发办与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联合行文下达市、县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市、县农发办须向省农发办提出调整申请;涉及资金计划调整的,市、县农发办须与财政局联合向省农发办、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对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在省下达项目计划后,市、县农发办即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以省农发办审定的规划设计和省下达的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施工图必须加盖省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在省下达项目计划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要引入竞争机制,主要工程应实行招标投标制。主要工程一般包括水库、泵站、排涝闸、堰坝、衬砌渠道等较大农田水利建筑物,桥梁、机耕路工程,喷、滴灌等设备安装工程,林业工程以及群众难以承担的大型土石方工程,主要工程的具体范围,各市、县农发办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招标投标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县农发办为招标人。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者才可以参加正式投标。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投标单位资质及概况、近三年内完成同类工程的情况、目前履行合同的情况、技术力量和设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时应以质量保证、工期适当、报价合理等为依据,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  主要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市、县农发办(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的施工,市、县农发办也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应明确工程位置、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工程款拨付方式、工程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市、县农发办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的管理。主要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市、县农发办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委派有经验的质量监督员常驻工地,采用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或质量监督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或质量监督员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主要工程的基础部分、隐弊工程在隐弊前必须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协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自下而上进行,分市、县级自验、省级验收和国家验收。

第三十六条  县级自验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市、县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农发办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审核单项工程决算。

年度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市、县农发办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全面验收,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总决算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县农发办应整理好有关资料,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县农发办在要求省级农发办进行验收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四、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结论;

五、项目验收统计表;

六、项目规划图和竣工图。

第三十八条  省级验收每三年组织一次,由省农发办组织实施。省农发办在接到市、县农发办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整个项目的建设作出全面的评价。验收合格,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立项。

第三十九条  国家验收是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验收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验收后,对主要工程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行分级管护,对较大的工程,如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种子基地及设施等,经固定资产登记后,分别移交县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进行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仪器设备、农业机械等应移交乡()或村进行管护。

第四十二条  管护主体确定后,做到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并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耕地及设施应依法进行保护。项目建成后用地性质依法发生改变的,用地单位应补偿用以建设同等面积项目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凡已建成的项目区,要设立标志牌,标志牌正面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背面须注明开发任务、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区内的主要工程建筑物要刷上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农发办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全省(宁波市除外)农业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对市、县申报的项目组织考察和评估论证,汇总编报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四、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在建项目的计划和资金执行情况;

五、对竣工项目组织省级验收;

六、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市、县农发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县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二、拟订本地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

三、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

四、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和统计;

五、筹集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它项目建设资金;

六、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与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进行验收;

七、负责项目会计核算;

八、办理资产移交、落实管护措施。

市级农发办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各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项目由所属区实施的,要负责对下属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和筛选,汇总后上报省农发办。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用款与还款责任的有机结合。要重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市、县农发办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农发办负责解释。市、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