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1]30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问题,直接反馈给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
若干意见
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工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登记卡
1、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体,是确定土地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查询土地登记结果的直接载体,必须按一宗一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卡。
2、无论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还是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记载登记顺序号、登记日期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上的经办人、审核人为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
4、共用宗地的注册登记,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共有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共用宗地涉及共有人较多的,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土地使用权分享权利的,为明晰各共有人的土地权利变动情况,又不改变原土地登记卡样式,可以分别为各共有人建立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附卡,以各共有人为单位分别记载其享有的份额的土地登记情况。
二、更正登记
1、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规定,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时,依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二是土地登记机关发现有错登或漏登的,直接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2、办理更正登记须按照原土地登记的报批程序进行。
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注册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换发新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经审查确属需要更正登记的,先通知土地权利人来办理更正登记,在通知书中应说明需更正的原因、依据、限定时间,并告知如果不来申请更正登记,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直接办理。如果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更正登记的结果书面形式通知原持证人。
3、更正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时间—般为15日。
三、土地用途登记
1、如土地实际用途在土地分类体系中归类不明确的,可按较为接近的地类予以登记,并在括号内注明实际用途。
2、对一宗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能明确界线的,按界线分别登记;不能划清界线的,可按“共用宗”处理,各类土地面积按分摊面积确定。
四、土地使用期限
1、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并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2、无明确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一栏可暂不填写,用横线划去,不能填为“长期”。
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五、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
l、经依法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不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下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可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2、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可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一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2、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先办理批准手续。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担保合同。
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内容应包括抵押土地面积、抵押贷款金额、抵押期限、权利顺序等。
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权属审核,准予登记后,须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5、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在,其抵押权在。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中,“存续期限”一栏不填写,用横线划去。
七、宗地划分
1、具体宗地划分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权属界址线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用地范围来确定,也可结合建筑物外墙、围墙、栅栏、水沟、道路以及其他明显的线状地物划界。若土地权属及使用条件、使用状况已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
2、原批准使用范围内土地,现已用于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应划入宗地内。对饭店、宾馆等单位在原批准使用范围内,按规划布局设置的装饰性构筑物、建筑物(如花坛、喷水池等)可划入本宗地内。
3、标准住宅用地的划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若整个小区是封闭式的,可以以整个小区为一宗地。在用地范围不超规划、不占用规划绿化带、不占用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以用来封闭整个小区的围墙、建筑物外墙、铁栅栏等作为宗地的权属界线。小区内部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地,应独立划宗。
若整个小区是开放式的,可以以小区内的主干公共道路为分界,划分为若干宗。
含别墅、公寓的住宅小区,应将别墅区、公寓区分别划宗。
八、土地登记申请人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2、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为处置其土地资产来申请土地登记的,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不具有申请土地登记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经调查确认,原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出具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证明。
九、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
1、土地登记资料应及时予以整理、归档,一般应在2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以免资料遗失。
2、宗地组卷,可根据土地登记部门形成的资料在前,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后的顺序排列,即:(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资料;(3)宗地图;(4)土地登记申请书;(5)土地登记收件单;(6)法定代表人或户主身份证明;(7)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8)土地权源依据;(9)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3、土地登记资料必须集中统一管理,落实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