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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土资发[2002]52号)
发布日期:2002-11-16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重新印发《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2]52号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区土地登记工作,提高效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局对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2000年3月6日颁发的《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价评估若干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职责,简化土地登记工作环节,提高土地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三个区)各类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和抵押登记)的具体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办事期限及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分别见1-3。

第三条  土地登记资料收件时,窗口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材料齐全的,核对原件后,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复印件》章,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的,须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收件,收件后是否受理按《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承办意见和结果必须录入计算机系统,各工作环节均在计算机上进行。收件单、审批表、登记卡、证书等使用计算机打印,土地权属来源、权利人证明、申请表、界址确认表等保留纸介质。

第五条 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登记,具体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填写,其中住宅用地按土地分类的二级类填写,用途复杂的可另在括号内注明,其他用地一律按土地分类的三级类填写。

改变用途使用土地的,经批准后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登记。农民宅基地不能改变用途登记。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地籍调查中,发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根据不同时间、面积、使用者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超占部分面积在测量误差内的(计算公式:误差=0.15×批准用地面积的平方根),直接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登记。

(二)个人用地

1、1982年7月1日前建设的直接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登记;

2、1982年7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超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超占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并且超占部分没有明显占用公共设施或占用他人的合法用地的,可采用简易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

3、超占部分土地面积超过上面第2项规定,并且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是批准面积2倍以内的及1999年1月1日起超占10平方米以内的(不含本数)的,须依法处理,补办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也可以仅对经合法批准部分予以登记,但须在地籍调查表及土地证的附图上标注违法占地部分。难以确定违法占地范围的,一般沿路向里退让,确定超占部分;

4、超占部分土地面积超过上述第2项规定的,并且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倍以上的(含2倍)及1999年1月1日起超占1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整宗土地暂缓登记,先立案处理。

(三)单位用地

1、单位用地超占部分面积在批准面积5%以内,且数量不超过667平方米(含本数)的,如超占部分没有明显占用公共设施或占用他人合法用地的,可在地籍调查相邻指界确认的条件下,采用简易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登记;

2、单位用地超占部分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和超占绝对数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按《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先立案处理。

第七条  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地籍调查中,发现旧房拆建未经批准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82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旧房原拆原建未经批准的,可采用简易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拆扩;未经批准的,可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规定实施之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已领取房产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三)除本条(一)、(二)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均先立案处理。

第八条 1998年12月31日前乡(镇)政府批准个人建房,本村村民在原非耕地上建房的可直接确权登记;本村村民在原耕地上建房的,补办用地手续后(按耕地标准补缴税费)予以登记;外村村民建房的,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后予以登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的补办用地手续简易程序及办理时限如下:

(一)辖区土地管理所受理;

(二)土地管理所负责实地调查,填写违法、违章用地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所长初审;

(三)报辖区分局用地科审核,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四)补缴有关税费;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宗地先由市局(具体由地籍处负责)对整宗地进行确权发证,开发建设竣工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辖区分局、土地管理所凭竣工后市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各住户房产证办理分割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时,如发现房地产开发宗地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并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且住户已取得房产证的,分局应将有关资料转交市局用地处,先由用地处负责向开发公司补收出让金,再办理分割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以市局名义对独立用地进行定期公告,公寓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的登记不需公告。公告具体工作由辖区分局负责。公告期限为15日。

第十三条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且土地权源合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990年5月19日以后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按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温土发[2000]73号)办理转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温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理(试行)》(温土发[2001]72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先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变更登记,再按规定报批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凭土地使用证办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属独立用地的,先由转让方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查登记后(不发土地使用证)再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确实不能提出申请的,由受让方提供有效证明后研究处理。其中个人独立用地转让时,其转让行为未经公证的,转让方确实不能到场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属混合宗的,凭变更后的房产证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证的补办不属于土地登记的范畴。补证工作程序如下:

1、土地权利人向辖区分局申请;

2、分局地籍科审查,确实不存在转让、抵押、证书已注销、使用权已收回、法院查封等情况的,报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3、分局地籍科给申请人出具证明(函),由申请人到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4、公告15日期满无异议的,由分局制证并直接发放。

第十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须先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局确认地价。

办理抵押登记时,须在抵押证明书上注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处置条件,原属国有划拨土地的,应补缴确认地价20%的出让金(其中个人住宅用地为10%);原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应补缴地价35%的出让金和征地费。

农民宅基地不允许抵押。但可以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后再设定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凡土地登记中需要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的,个人原则上应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可按手指印代替;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名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原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使用权设定、非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工作程序与办理期限及须提交的资料

 

文本框: 分局审核。
(3个工作日)

文本框: 管理所所长初审。
(2个工作日)
文本框: 管理所经办人调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0个工作日)
文本框: 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范围内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设定和非转让变更登记,由辖区管理所负责收件。

 











 



文本框: 定期公告,每月2期(10日、25日),公告期限15天。文本框: 管理所通知申请人缴费领证。(2个工作日)文本框: 市局核准并注册登记,分局制证。(5个工作日)








 


 

 

 

 


文本框: 地籍处经办人调查并决定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文本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由市审批中心窗口收件;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局地籍处收件。文本框: 地籍处处长初审。(2个工作日)

 

 

 

文本框: 市局分管局长审核。(3个工作日)文本框: 窗口通知申请人缴费领证。(2个工作日)文本框: 市局核准并注册登记、制证。(3个工作日)

 















 


 

 

 

 


一、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有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下列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之一:

11949年至19827月使用土地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

219827月至19885月使用土地的,提交各时期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批准书或有批准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征用土地批复及征地丘形图(原件或复印件)。

319885月以后使用土地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建设用地呈报表(原件)、勘测定界图(原件)、面积计算书(原件)、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属出让土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地价款缴款发票。

4、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契证。

二、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

(二)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

1、买契本契。

2、经批准的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申请表或宅基地补办申请表。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

419871130日前的公地租用合约。

519801231日前的温州市处理私人建房办公室复查(处理)决定书。

6、临时土地使用证(原件)。

719871130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的)。

8、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9、属房改房的,提交房产证及房改发票。

10、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契证。

11、属拆迁安置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安置定位单或发票。

12、参考资料:当地村委会证明占用集体土地时间在198271日前的材料(原件)。

三、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除转让外)须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有关资料: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更名、更址变更登记的,提交更名、更址证明资料(原件)。

2、申请继承、析产变更登记的,须提交下列资料之一:①经继承(析产)变更后的房产证;②经公证的继承书、析产协议书;③提供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析产人)到场签字。凡属集体土地的还须提交当地村委会同意继承(析产)的证明(原件)。

3、申请用途变更登记的,提交经批准的用途改变文件和勘测定界图(部分改变用途的)。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还须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申请单位合并、分立、企业整体兼并等变更登记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勘测定界图(权属界线改变的)。

5、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的证明(原件)。

注:以上须提交的材料除注明的外,均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附件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及须提交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下例有关资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原件)。

2、受让人的身份证;转让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社团、事业单位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转让方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属非独立用地的,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契证(复印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独立用地的先由转让方按设定登记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4、个人独立用地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股份制企业转让的,提交股东决议书和入股协议书)(原件)。

5、由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提供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由法院调解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原件)。

由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的,提供公证书(原件)。

6、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转让方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需提交申请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

8、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附件3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程序与

办理期限及须提交的资料

文本框: 申请人签字领取证明书

文本框: 登记注册、出具抵押登记证明书。
文本框: 窗口负责人审核
文本框: 窗口经办人审查地价和权属状况,提出办理意见。文本框: 各审批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说明:鹿城区的抵押登记在市审批中心窗口受理,瓯海区的抵押登记在瓯海审批中心窗口受理,龙湾区的抵押登记暂时在市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待龙湾区审批中心成立后转交区审批中心受理。

抵押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主合同及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个人提交身份证;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如委托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须提交经地价确认的评估报告。集体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

说明: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证明书上须注明土地处置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在抵押证明书上须注明土地处置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与征地费用。3、抵押登记当天完成。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