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乡村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
温委发[2002]8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一大批经济发展快、综合实力强、开放程度高的区域重镇和经济强村迅速崛起,全市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市乡村规划起步较迟,乡村建设档次不高,城镇化水平相对滞后于工业化水平,影响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乡村规划建设要遵循规划领先、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抓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温州建设的实际,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沿海平原地区乡村于2003年底前完成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山区和半山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乡村规划编制步伐,在2004年底前完成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乡村规划编制要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乡村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的乡村,有关部门将不予以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第四条 乡村规划编制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所需经费以乡(镇)、村为主承担,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村改造建设以沿海平原地区,特别要以城镇周边、危旧房突出及交通主干道沿线乡村为重点,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的要求,分别采取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旧村整治等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各地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村进行改造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六条 乡村改造建设项目要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计划、规划、用地、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等都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乡村改造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经相应的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村改造建设要积极推行集中配套建设、连片开发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单间独立“通天式”建房。乡村改造建设方案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村改造建设通过旧村改造等方式内部挖潜所节余的建设用地,可以经评估测算后,由乡(镇)或村组织开发,也可以按程序批准后公开出让,开发或出让收益分配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乡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条 对乡村改造建设项目按规定收取的建设配套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村集体专项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其他有关规费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半收取。经济欠发达、破旧房和危房突出的村的改造,各级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当地金融部门应积极参与乡村改造建设项目,对村民的建房贷款需求要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为乡村改造建设项目免费提供不同类型的标准住宅通用图(基础部分要根据实际另行设计),由村民自主选择使用。各村也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门设计,确保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各村可以根据乡村改造建设实际需要建立经济实体,负责乡村综合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对村级市政公用设施。要鼓励和支持企业、村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采取依法转让经营权、有偿使用地名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五条 加强对乡村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市乡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乡村改造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指导、协调、督促乡村改造建设重大工作和有关政策制订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乡村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本着便民、服务的宗旨,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乡村改造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