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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 )
发布日期:2002-12-20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83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 11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地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按国土资源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报省政府审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剔除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免缴外,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准面积与上年全省有偿供地面积定比确定征 收。

三、各地征收的等别与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调整后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见附件)执行。部分市、县(市)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调整后,按新确定的等别标准执行。

四、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确定应缴中央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在上交中央的同时,等额交省金库,其余归申报用地的政府。

五、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应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用地项目,由申报用地的市、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凭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填写 “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按30%、7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 “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及时送省国土资源厅,以便取画建设用地批准件

六、各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在市、县(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不得作为行政性收费项目直接向用地单位收取。各地应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实行城乡土地统管,积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比例,充分发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等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争取更多的土地收益。

七、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综[2002]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 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土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等别划分(浙江省部分)

 

四等:杭州市 宁波市

六等:温州市

七等:嘉兴市 绍兴市 台州市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八等:湖州市 金华市 义乌市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九等:慈溪市 上虞市 绍兴县 余姚市 舟山市 诸暨市

十等:东阳市 富阳市 海宁市 东清市 丽水市 临海市

衢州市 瑞安市 温岭市 永康市

十一等:嘉善县 兰溪市 临安市 桐乡市 玉环县

十二等:德清县 奉化市 海盐县 建德市 江山市

平湖市 嵊州市 桐庐县 新昌县

十三等:安吉县 苍南县 长兴县 龙泉县 龙游县

宁海县 平阳县 象山县 永嘉县 嵊泗县

衢州市衢江区

十四等:常山县 淳安县 岱山县 洞头县 缙云县

景宁畲族自治区 开化县 磐安县 浦江县

   青田县 庆元县 三门县 松阳县 遂昌县

泰顺县 天台县 文成县 武义县 仙居县

云和县

各市、县、区名称及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简册- 2002》及国务院2002年关于行政区划的有关批复确定。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