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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02-0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意见

浙土资发[2002]15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及时调整和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权限,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正确认识省政府扩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授权范围的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强土地管理,统筹各业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扩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授权范围,并不意味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作用可以降格,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办事效率和更好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省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

根据浙政发[2001]76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11日起,各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农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城区)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审批机关为省人民政府。请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述乡(镇、街道、农场、城区)的具体名单进行认真校核,并于2002228日前反馈省厅规划处。

三、重申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

为维护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巩固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成果,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l]114号),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工作,重申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可申请进行规划修编:

1、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域调整的市、县(市、区)和乡(镇);

2、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城市市区及所辖乡镇、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及与此相关的乡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已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已基本用完、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提前同步完成的乡镇。

(二)选址不涉及基本农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进行规划局部调整:

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2、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的基础设施项目;

3、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副产品出口加工、仓储项目;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且全部占用耕地的项目;

5、上级规划追加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的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每个乡镇每年允许申请一次。

(三)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省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规划中预留不足或规划批准后新增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2、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项目:

1)经核实,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面积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实已经用完的地方;

2)申请的面积以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所需用地面积为依据,项目内容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防洪、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项目,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3)项目选址,除法律规定可以单独选址的项目以外,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待置换建设留用地内;

4)以县为单位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已完成85%以上。并已开展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退建还耕的试点。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的申报程序

1、符合申请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凭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逐级向相应规划批准机关行文申请修编,经规划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修编完成后的规划,应按规划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准机关批准。

2、符合申请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样表见附件),并在建设项目预审或农用地转用报批前,逐级上报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个别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占少量“圈外”非耕地,以及在原规划确定的圈内待置换用地使用上级追加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项目,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一式两份)可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四、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备案和季报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划材料备案和季报制度。

以下材料须及时报省厅备案;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一份);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的调整材料(一份);

3、经市级验收的乡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材料(一份);

4、基本农田易地委托代保或集中置换后经市级验收的乡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补充材料(一份);

5、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执行变更图。

以上材料未报省厅备案的,尤其是根据浙政发[2001]76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的原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材料,必须于2002218日前上报省厅,此后批准(或验收)的有关材料应在批准(或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厅备案,200231日以后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引起乡镇规划审批权限变动的,应及时抄报省厅规划处。

规划实施及执行情况的季报表(表式另发),由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汇总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厅,逾期省厅将停止受理所在设区市时农转用规划审查报批资料。

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修正等审批行为,并及时报省厅备案,严禁随意擅自扩大允许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省厅将在今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如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以违法批地论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二月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