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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46号)
发布日期:2002-04-25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2002年采矿权有偿使用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246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的精神,省厅制定了《2002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2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上关于“继续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做到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依法维护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结合我省采矿权市场建设工作实际,为大力推进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进程,特制定2002年全省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002年全省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矿权市场建设,扩大采矿权有偿使用的范围,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实现采矿权的市场化配置和资产化管理,培育和建立一个符合浙江实际的、规范、健康的采矿权市场。

 2002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省现有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采矿权全面推行有偿使用;积极开展金属、非金属等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市场化建设工作打好基础,积累经验。

二、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除因矿产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必须在20026月底前关闭的矿山外,全省所有普通建筑石料矿产的采矿权均实行有偿使用。

(二)有偿使用的方式

1、自51日起全省所有新设置的普通建筑石料矿产的采矿权均必须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公开出让。对引进外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必须经省厅批准。

2、对正在开采的现有矿山,一般可采用协议的方式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但是,一个采矿权期满后,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开采的,必须按照新办矿山的要求,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出让。现有矿山矿区范围内资源已采完的,应予关闭矿山,注销采矿权。

3、至今尚未开展采矿权拍卖或招标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在全面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前,必须组织3宗以上建筑石料采矿权拍卖或招标试点,以掌握本地区采矿权市场价格的第一手资料,为在面上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打好基础。

4、以协议方式对现有矿山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确定协议价标准,再按协议价出让。采矿权协议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务求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采矿权协议价标准的确定方法是,综合考虑当地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评估结果和已实施的采矿权拍卖(或招标)价,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石料采矿权的基础价(即市场平均价),再把交通运输条件、目标市场距离、开采难易程度、矿产品的质量和用途等因素设定为若干个调整系数,平均价乘以调整系数即为采矿权协议价。

采矿权协议价标准向社会公告后正式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邻县(市、区)的采矿权协议价标准须报经有关县(市、区)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一致。

 5、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相邻市和县(市、区)采矿权协议价制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防止出现相邻市、县(市、区)采矿权协议价悬殊的现象。两相邻行政区域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就采矿权协议价标准的确定互相沟通,主动衔接,在此基础上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使相邻行政区域之间采矿权协议价平稳过渡,以保持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6、采矿权人不接受协议价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即予收回。

(三)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和出让期限

1、凡实行有偿使用的现有矿山,要做好剩余矿产资源量的简测工作。拟出让的资源量和开采规模、出让年限三者必须相适应,即拟出让的资源量等于开采规模与出让年限之积。三者不相适应的,应当通过适当调整使之相适应。但现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调小,不能扩大。

2、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期限按矿山的开采规模确定,年产50万吨以下的矿山一般以3~5年为宜;年产50~100万吨的矿山以6~8年为宜;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矿山在10年左右。原矿区范围内有足够资源量的,其采矿权出让年限可适当延长。

3、对现有矿山以拍卖或招标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按新办矿山的规定确定矿区范围、规模和有效期限。

 4、规划限采区内现有矿山采矿权的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限定的时间;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短期扫尾性开采的,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与消除安全隐患、矿区复垦绿化相结合,实行限量、限向、限期开采,有效期最长截止到2004年。

5、凡重新调整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和有效期限的,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有偿使用的工作步骤

全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2002年底要基本完成,各地应按照“全面启动、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平稳过渡”的方针进行部署,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把城市周边及市场发达地区作为重点,率先实行有偿使用,边远山区可以稍后进行,但各地在2002年底必须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石料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

全省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可分为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和总结考核三个阶段,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总体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

1、准备工作阶段(上半年)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宣传发动、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拍卖招标试点等工作。

1)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顺利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各地要认真抓好宣传工作,并使之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始终。要利用各种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政策,使大家充分认识到采矿权有偿使用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无偿使用采矿权的做法,从而统一思想,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法规政策,提高做好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

2)成立机构。采矿权有偿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也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工作要求高。为此,采矿权有偿使用及其市场建设工作要在各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组建情况请于5月底前逐级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制定方案。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方案既要符合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总体要求,又要体现各自的特点,与其他有关工作相衔接,具有可操作性。市级实施方案须报省厅批准,县级实施方案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时报省厅备案。

4)拍卖招标试点。未开展采矿权拍卖或招标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应在这一阶段组织3宗以上建筑石料采矿权拍卖或招标试点,并以此作为确定采矿权基础价的主要依据。拍卖、招标的方案应事先报经省厅批准。

 2、组织实施阶段(下半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矿山简测、确定采矿权协议价标准、有偿出让的实施、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工作。

1)矿山简测。对拟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每个现有矿山进行开采现状的简测,掌握剩余资源量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研究确定其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和开采期限,做好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基础工作。

2)通过规定的程序,确定本地区建筑石料采矿权的协议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有偿出让的实施。按照本工作意见提出的原则,分别确定协议出让和拍卖、招标出让的对象,并排出实施时间表。确定为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出让协议书,并按采矿权协议价收取采矿权出让金;确定为拍卖或招标出让采矿权的,应按拍卖或招标的规定程序进行。

4)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根据有偿出让后采矿权人、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等变化情况,重新办理有关的采矿登记手续。每宗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整理档案,装订成册,做好档案分类和保存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3、总结考核阶段(2002年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底对本地区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进行年度专项总结,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031月,省厅将组织对各市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推进采矿权有偿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石料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主要由县级负责实施,省、市两级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发证的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委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并执行当地统一确定的协议价标准。涉及到调整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和出让期限的,应与采矿权人协商后,向发证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发证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手续完备后,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采用拍卖或招标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金必须一次性交纳;采用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金原则上应一次性交纳。为鼓励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协议出让年开采规模在50100万吨矿山采矿权,其出让金可分两次交纳,第一次不少于应交纳数的50%;协议出让开采规模在100万吨以上矿山的采矿权,其出让金可分三次交纳,第一次不少于应交纳数的35%。剩余部分采矿权出让金的交纳由出让协议约定,采矿权人逾期不交纳的,收回采矿权。

3、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要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实施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有偿出让存在问题的矿山,应先解决问题,再实行有偿使用。要在采矿权有偿使用过程中注意纠正个别乡(镇)、村以承包名义非法转让采矿权,收取与矿产资源有关的费用的问题;对拟调整布局的矿山应先调整,后实行有偿使用;对通过拍卖、招标新设置的采矿权,应督促买受人或中标人及时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现有矿山转入有偿使用后,也要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开发利用方案;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在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同时,一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生产规模小、开采方法落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予以关闭,其采矿权不再延续。

4、为体现公平、公正,凡在2002年有效期满的采矿权,应在延续或换证时转入有偿使用。其中,在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未到位前已经期满的采矿权,可以视情适当延长,以便与有偿使用工作衔接。对于2002年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也应一视同仁,在年内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

 5、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列入2002年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启动,有序推进,如期圆满完成。要加强对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日常指导,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开展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

除建筑石料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等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2002年选择不同矿种进行试点。

1、试点市及试点矿种

杭州市:水泥配料用粘土;

嘉兴市:砖瓦粘土;

湖州市:石灰石;

金华市:萤石;

丽水市:叶腊石;

衢州市:石灰石。

2、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试点工作在试点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厅做好指导工作。

1)各试点市要在对试点矿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若干个基础较好的试点县及试点矿山。

2)试点必须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砖瓦粘土等矿种除外),其有效期在2002年度届满。

 3)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可以是协议,也可以是招投标或拍卖。但矿体复杂、开发利用难度大的矿种的采矿权,一般不宜采用拍卖的方式。

4)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基本程序是,首先进行储量或资源量的核定,在此基础上进行采矿权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研究确定有偿使用方式,并实施有偿出让。各试点市、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各试点市要认真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省厅。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