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
审批制度的通知
温土发正[2002]69号
各分局、有关处室:
为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市区本级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和报件要求,具体见附件,希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查表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联系单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样本1)
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样本2)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有关事项说明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 |
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样本1)
甲方: 村委会,代表人:
乙方: (建房户户主),年龄: 职业:
为加强集体土地的管理,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乙方申请新建住房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现有坐落在 处 间 层旧房,建于 年, 结构,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作价 万元由甲方收购,其宅基地由甲方无偿收回。
二、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在 处新建住宅 间层占地面积 m2,但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兴建。
三、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房屋价款 万元。甲方自付清房价款后,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积极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后,甲方如何处置房屋及宅基地,乙方无权干涉。
四、乙方新房落成后,违反本协议规定,拒不交出旧房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此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乡(镇)政府、土管、房管部门各存一份,自乙方新建住房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样本2)
甲方: 村委会,代表人:
乙方: (建房户户主),年龄: 职业:
住址:
为加强集体土地的管理,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乙方申请新建住房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拆除坐落在 处 间 层旧房,建于 年, 结构,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乙方须到有关部门予以注销。
二、在乙方保证自行拆除上述旧房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在 处新建住宅 间 层,占地面积 m2,但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兴建。
三、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在新房建设开工前向甲方缴纳旧房拆除的保证金 万元,待乙方新建房屋落成搬入居住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后,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乙方新房落成搬入居住后,违反本协议规定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宅基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五、此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乡(镇)政府、土地、房管各存一份,自乙方新建住房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有关事项
说明
一、申请人须提供材料:1、户主身份证、户口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现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权源产权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3、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4、现有住房处置情况证明材料。
二、土管所报批须提供材料:
1、申请建房户户主身份证、户口册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现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权源产权证件)(复印件);
3、现有住房须处置的,提供处置情况证明材料;
4、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规划部门意见;
5、属新建的,提供公示拍摄照片;
6、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查表(违法用地补办的,提供处罚文件和要求作价购回及补办用地手续中请);
7、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8、其他须呈报材料。
三、填表说明:
(一)呈报表:
1、户籍所在地:填写行政村。
2、现有住房有关情况:
1) 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源产权证件)登记内容为依据填写。
2) 地号栏须填写每处住房登记宗地的地籍号。
3) 处置情况栏填写拆除、被收回、调剂等具体处置意见,并写明须处置住房的地号、面积等内容。
3、申请建房类别:填写联建、单户新建、拆建、拆扩建等内容。
4、其它事项:填写其它须补充或者须详细说明的事项。
(二)审查意见表
土管所调查意见须写明:1、申请人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2、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如何处置3、申请建房的土地坐落、类别、面积及建房类别4、规划部门意见5、供地方式6、其它须补充说明事项:例如对以“无房户”或分户为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应注明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及分户前住房面积;旧房拆除或作价由村集体收回,另行新建房屋的,应说明旧房确实不能拆、扩建的原因;属联建的,应注明是公寓式还是非公寓式,公寓式住宅用地面积以分摊用地面积为准,并注明建筑面积;对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应注明须农用地转用:违法用地补办的,应注明处罚及作价相应情况,等等。
注:因国家建设或旧村改造而拆迁以宅基地形式安置建房的,原则上应征为国有,符合省、市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办理划拨手续,报批材料参照本规定,超标准部分土地办理山让手续,确定建筑面积,出让金按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后改为出让的标准收取。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和非本村村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需要重建、拆建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衬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上建造住宅。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六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五十平方米,非公寓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四层。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复核,将复核结果在村里匹公布,没有异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造住宅的,应当取得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处置方式和处置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时,同时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村民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在核定期限内施工,不得超面积占用土地。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闲置费;满二年不施工的,除收取闲置费外,由原批准机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用地标准和程序审查报批,严禁越权审批。非法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审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干部在农村或城镇建造,个人住宅的,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重建、扩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温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