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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前使用土地整理启动指标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1号)
发布日期:2002-06-15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提前使用土地整理启动指标的

通知

浙土资发[200261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用地的需求,解决当前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矛盾,经研究决定,提前使用现有土地整理项目的启动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使用土地整理启动指标的项目范围

1)项目已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立项,并已上报省厅备案认可;

    2)项目业已开工,并确保年内完工。

二、申请及有关要求

1)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请示),并承诺项目年内保质保量完工和通过市级以上验收,且县级承诺需经市国土资源局鉴证(市本级项目直接向省厅承诺)。

2)经同意使用的启动指标纳入折抵指标管理,但不记入《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账册》的指标获取栏。使用启动指标的单位在年底时必须确保在账册上正数结余。

3)年底账上出现负数的地方,则必须按每亩当年最高折抵指标调剂成本回收款再加30%如数上缴省厅。

    4)使用启动指标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凡不能兑现 “承诺”的地方,属信誉较差单位,取消今后再提前使用启动指标的资格。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整理工作,确保今年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10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目前已竣工的土地整理项目要抓紧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把好质量和整理面积与新增耕地面积核实关,对虚报冒领的必须严肃查处。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