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2]6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
现将《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浙江省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程序(试行)》、《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资料制作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七月一日
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我省探矿权审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按申请-受理-审查-复查-审核-复核-签发-颁证-备案归档等程序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
一、申 请
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探矿权申请,提交申请登记资料一式2份,资料有:
1、申请登记书(原件);
2、区块范围图(一)、(二)、(三)(原件);
3、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公民个人申请,则为身份证(复印件);
4、承担勘查任务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
6、勘查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或中介机构验资证明)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
9、勘查范围图;
10、区块编号;
11、代理机构代理资格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的合同或委托书(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时出具);
12、市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设置意见。
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的,除上述1-11项资料外,还应提交能反映已完成工程情况的工程布置图和原勘查许可证;
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除上述1-11项资料外,还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探明矿体的文件和原勘查许可证;
转让探矿权后申请变更的,除上述1-11项资料外,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和原勘查许可证。
二、受 理
经办人清点、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提交的复印件,必要时可查验原件。资料齐全有效填写正确的,受理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资料不齐、失效或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退回资料。时间2个工作日。
三、审 查
审查人按照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
2、探矿权申请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首次申请
①勘查矿种和勘查投入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省级管辖权限;
②申请范围未跨越本省行政区域;
③申请勘查区块未超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大范围;
④无矿业权纠纷。
(2)变更、延续申请
①满足首次申请条件;
②原勘查期间已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③在原勘查期间按时缴纳规费;
④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3)保留申请
①满足变更、延续申请条件;
②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
3、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即是否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①勘查资金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下达,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或由下达计划的单位指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②勘查资金由地方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③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共同出资,设立法人勘查的,该法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不设立法人的。各方出资人协议指定一方为探矿权申请人,此协议随同探矿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
4、申请勘查区块内有否矿业权设置(在全省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之前,采用书面形式分别向省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和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采矿权设置情况);
5、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浙江省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规定》,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核实;
6、申请的区块图形是连续、完整,面积、区块编号是否准确无误;
7、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是否已经评估和确认,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价款确认和处置方式批准文件随同探矿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
8、计划投入的勘查资金,是否满足法规规定的勘查年度最低投入;
9、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前90日内,有否注销过申请区块的探矿权;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前6个月内,有否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审查结束,填写审查意见,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若有特殊和疑难问题,提出建议处理方案。交复查人。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修改或补充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时间6个工作日。
四、复 查
复查人重点审查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交审核人。时间3个工作日。
五、审 核
审核人重点审核勘查资金来源是否明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勘查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勘查工作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进一步完善特殊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案。提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结论,交复核人。时间4个工作日。
六、复 核
复核人重点核查申请区块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查审查、复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解决特殊和疑难问题,提出裁决意见。明确提出复核结果和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结论,交签发人。时间5个工作日。
七、签 发
签发人参考复核意见,对特殊和疑难问题的裁决意见进行终审,明确签署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结论性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
八、颁 证
签发后准予登记的,经办人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限期领证;不予登记的,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登记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领证通知到省国土资源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登记费,由经办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九、备案归档
自颁证之日起十日内,经办人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登记项目申请登记书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备案,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颁证结束,经办人及时整理探矿权申请。审批资料,立卷归档。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公告勘查登记项目。
地质调查权审批程序参照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执行。
浙江省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规定
为了规范我省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块办法》)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在我省陆域范围申请探矿权和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申请地质调查权,以及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勘查年度报告,必须提交符合本规定的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附件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提交申请时,报送申请登记书(原件)和附件一式2份,申请登记范围跨省(直辖市)的,则按所跨省(直辖市)的个数增加相应份数。
(1)收到申请顺序号、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当面清点资料,符合《区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申请,按流水顺序记录收到申请顺序号、收到申请时间。收到申请顺序号由年度(两位)+省代码(33)+顺序号(四位)组成。如01330018。收到申请时间由年度(四位)+月份+日期组成。如2001.5.12。发证时间为登记管理机关领导批准签发的日期。此三项由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2)勘查许可证号
勘查许可证号由登记管理机关填写,格式为★★★★★★ ★★★ ★★★★, 由13位阿位伯数字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市)三级发证机关代码(国家标准地区代码),本省未向市、县(市)两级授权发证,六位中的后四位用0代替:七、八位为发证年度;第九位为许可证属性,用1、2、3、4、5分别表示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地质调查;十至十三位为许可证/顺序号,即当年发证的流水顺序号。如勘查许可证号330000021.0016,表示浙江省2002年度颁发的第16个勘查许可证,属新立探矿权。
(3)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依据勘查计划或合同规定的勘查内容填写,由“省名+县名+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名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县名,主要特征名可采用乡(镇)名、较大村庄名或大山名称,特征名必须与勘查范围图相符。勘查主矿种原则上按照《矿山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种填写。勘查阶段选择填写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如“浙江省诸暨市化泉乡庙下畈金矿详查”。
(4)申请人
出资勘查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即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勘查的,承担勘查项目的单位即为探矿权申请人,也可以由下达资金者指定一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的,由三者共同设立的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不设立法人的,出资人协议指定一个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填写法人或责任人(自然人)全称,并加盖印章,两者一致。
(5)勘查单位
勘查单位即承担勘查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或组织全称,与印章一致。勘查单位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资质认证并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人、财、物资源。申请登记的勘查业务与勘查单位资格范围相符。
(6)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承担该项目勘查施工任务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号码。
(7)填表时间
申请书所有内容填写完毕时的日期。此日期不得迟于申请期限起始日。
(8)勘查矿种
填写一个预期勘查的主矿种,与“项目名称”勘查矿种一致。
(9)勘查阶段
根据勘查工作程度,选择填写普查,详查、勘探一个勘查阶段,不能跨阶段,并同“项目名称”的勘查阶段一致。
(10)项目性质
根据勘查资金的来源,按计划、市场、涉外、勘查基金和其他项目五大类选择填写。
(l1)地理位置
即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县(市)、乡(镇)的行政区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填写所跨的全部县(市)、乡(镇)行政区名称。地理位置与交通位置图相对应。
(12)基本区块、总面积
根据区块范围图,分别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1/4区块和小区块数量,申请的区块数不得超过《区块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大范围。总面积根据勘查范围图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单位为平方公里。
(13)申请期限
申请项目进行勘查工作所需的时间,按月计算。一次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14)计划勘查投入
根据项目的全部勘查投入分勘查年度填写,每一勘查年度投入的资金应与“勘查实施方案”中年度工作量相符。
(15)资金来源
根据勘查资金的不同来源,分中央、地方、企业、外商、个人、其他六类填写,并与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相符。资金来源总计应与年度资金总计相等。
(16)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是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姓名,并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一致。
(17)经济-类型、开户银行、账号
根据申请人的经济性质,分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中外合资等类型填写。申请开户银行、账号与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一致。
(18)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区块探矿权的,填写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否则不填此栏。处置方式主要有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折价入股等。分期缴纳的,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9)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
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勘查任务和目的填写,与勘查实施方案一致。
(20)工作人员配备
勘查单位直接承担该项目任务的人员总数、各类技术人员分专业、职称及人数分别填写。
(21)主要实物工作量
计划批准的或合同规定的开展勘查所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2)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绘制申请连续区块范围的示意图,标明每一个拐点的经,纬度。
(23)极值坐标
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经度、纬度最小值和最大值。
2、探矿权申请登记的附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勘查工作计划或合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区块范围图、勘查范围图、交通位置图,矿业权情况说明、探矿权价款文件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法人的,提交申请责任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单位资格证
即承担项目勘查任务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复印件,资格证书须经统检有效。 (3)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
勘查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任务、地质简况、实施各项实物工作时间安排和预期成果及提交成果时间等。附图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或地质图为底图,标示计划实施的主要工程及其位置。除新立项目外,需标明已完成的工程及其位置。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资金来源证明
a、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勘查的,提交上述部门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文件复印件;
b、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出资勘查的,提交勘查合同、共同出资的协议书、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验资证明;
c、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出资勘查的,提交勘查合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验资证明;
d、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探矿权的,除提交勘查合同、资金来源证明外,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委托书。
(5)区块范围图及区块编号
a、区块范围图(一)
区块范围图(一)底图为1:100万标准图幅,内含576(24×24)个1:5万图幅。此图标示勘查范围所在的1:5万图幅位置,图下边框标注经度、右边框标注纬度,右侧标明1:5万图幅编号和数量,加盖申请人印章。图幅编号原则见地发[1995]25号文件。
b、区块范围图(三)
区块范围图(三)底图为1:5万图幅的区块图,图下、右边框分别标注经、纬度,图内准确标示申请勘查范围的连续区块,图形尽量规则,并据此编写申请的区块的编号。 图右侧填写申请的区块数量和面积,加盖申请人印章。区块编号原则见地发[1995]125号文件。
c、区块范围图(二)
此图底图为四幅相邻的1:5万图幅区块图,申请跨1:5 万图幅的勘查范围时提交。最小单位经度l’ x纬度l’的基本区块。编图方法同b。
(6)勘查范围图
勘查范围以大于1: 5万(含1:5万)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 图框分别标示经、纬度分度线,图内标画申请勘查连续区块范围,所示勘查范围界线清晰,并注明图名、图例、比例尺和每一个拐点经纬度坐标。
(7)交通位置图
该图要求反映勘查项目所在的行政区划位置和交通状况。用较小比例尺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标示勘查区位置,并标明图名、图例。
(8)矿业权情况说明
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前,应先了解申请登记范围内有否矿业权设置,提交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情况说明。
(9)探矿权价款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需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价款确认文件和价款处置方式批准文件。
二、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及附件
批准登记的勘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区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探矿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需延续、保留探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并把原申请登记书和勘查许可证原件一并交登记管理机关。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提交一式2份。
1、项目名称
命名原则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变更后名称和原名称及变更内容相协调。
2、 探矿权首次设立情况
该项目第一次批准设立探矿权的时间和勘查许可证号。
3、探矿权变化过程
该探矿权自首次设立以来历次勘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及变化原因。
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取得本次探矿权以来完成的工作量和取得的成果,并附相应的会计核算表。
5、本次申请类型
根据本次申请实际,选择填写变更、延续和保留,在对应的“()”中打“√”,并标明自探矿权首次设立以来该项目共变更、延续、保留的次数。
6、变更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此栏。选择填写《区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类型。
7、申请理由
根据前一阶段勘查取得的成果,充分说明变更、延续、保留的理由和依据。
8、其他各项填写同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9、附件
申请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的,附件报送一式2份,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勘查工作计划或合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范围图,交通位置图外,还需要提交勘查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核算表,并分别下列情况增加相应附件:(1)变更勘查主矿种的,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2)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提交变更前探矿权人身份证明材料;(3)转让探矿权的,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4)首次保留探矿权的,提交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探明矿产地的文件和勘查项目完成报告。
三、开工报告
探矿权人开始施工时,填写“开工报告”一式2份,分别报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未在自领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的,填写未开工原因。填报单位为探矿权人全称,与印章一致。其它栏目填写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四、勘查年度报告
探矿权人每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一个年度,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一式2份“勘查年度报告”。
1、本勘查年度勘查投入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起一年内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除外,依据表式栏目按使用的勘查手段(工程)分别填写。
投入的费用应与所附会计核算表相符。
2、本勘查年度主要成果
本勘查年度所取得的地质、矿产等方面成果及探明的矿产储量等。
3、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本勘查年度的工作,尚未解决或需进一步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4、 应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金额
依据《区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标准,按批准的勘查面积计算并填写下一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金额。
5、探矿权价款处置情况
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此栏。填写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及处置方式,分期缴纳的,填写下一勘查年度应缴纳的金额。
6、其他栏目填写同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及附件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及附件提交一式2份。
1、注销类型
勘查项目已经完成任务的,填写“完成”;因某种原因终止工作的填写“终止”。
2、有效期限
该探矿权首次设立的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至末次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日。
3、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
该探矿权自第一勘查年度至申请注销时间段内累计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总和。
4、探矿权价款处置情况
该探矿权自第一勘查年度至申请注销时间段内探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及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累计缴纳金额。
5、申请注销理由
说明注销该探矿权的各种原因。
6、附件
(1)勘查许可证原件
附探矿权末次勘查许可证原件
(2)项目完成报告
所有栏目按实际勘查情况填写,填写要求参照“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勘查年度报告”。
实际完成勘查工作范围图要反映实际完成的勘查工作最大范围,以适当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实际材料图作底图,包含以下内容 a、图框经、纬度;b、勘查范围各拐点经、纬度;c、申请登记范围和实际勘查范围;d、主要地质、矿产情况。
(3)资料汇交证明文件
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省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提交省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勘查成果资料经主管部门认定无需汇交或终止勘查工作的,提交原始资料接收单位出具的资料接收证明复印件。
(4)本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该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申请注销时间段内,勘查项目所有支出费用会计核算表(按成本项目分列)。
7、其他栏目填写同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六、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及附件
1、项目名称
地质调查项目名称的命名分两类,一类是比例尺大于1:5万的调查工作,由“省名+县名+调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比例尺+工作类别”组成,其中主要特征地名与调查范围地名相符,如 “浙江省长兴县大银山1:10万综合物化探测量”。调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名只填调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另一类是比例尺为1:5万图幅调查工作或小于1:5万调查工作,项目名称由“图幅名+比例尺+工作类别”组成,如 “平水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
2、工作类别
即地质调查工作的分类。选择填写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及海洋地质调查。
3、图幅号
即地质调查工作范围内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比例尺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大于1:5万的,填写1:5万图幅号。
4、其他栏目填写同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5、附件参照探矿权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