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
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2]8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
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
拍卖工作一般程序
一、选 点
l、经过市场需求情况分析,认为采矿权市场及矿产品市场需求情况较好。
2、经过实地踏勘,选点位置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矿产源规划;②估计有足够的资源量;③与矿产品供应地的距离恰当;④具备必要的生产基本条件,如道路,工业场地等。
3、经初步沟通,当地乡(镇)、村对采矿权设置的态度较积极,障碍较小。
4、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经贸、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听取选点意见,经共同踏勘后确定拟拍卖采矿权地点,并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准 备
5、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基本查明建筑石料资源的质和量,划定矿区范围,确定拟出让的资源量。
6、与当地乡(镇)、村具体商谈政策处理的有关事宜,并协调一致,起草有关政策处理的协议书,明确今后的买受方和当地乡(镇)、村之伺的权利义务,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方与乡(镇)、村签订。
7、起草针对该开采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要求。
8、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采矿权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依据,并予以保密。
三、报 批
9、拟定采矿权拍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拟拍卖采矿权的矿区概况(含规划区域情况说明);②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③经过地质勘查的矿产储量(或资源量)情况;④核定开采规模设置意见;⑤采矿权有偿使用期限设置意见;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总体要求;⑦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总体要求;⑧与采矿权有关的道路、山林、土地、青苗等与当地乡(镇)、村的政策处理情况说明;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10、采矿权拍卖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未进行过采矿权拍卖的县(市、区),其前3个采矿权拍卖方案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四、实 施
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有资产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承拍,并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2、配合委托的拍卖企业制作有关拍卖文书,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等。
13、在公开的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上发布采矿权拍卖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14、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办理有关竞买的法律手续。
15、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实地察看。
16、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拍卖企业组织拍卖,确定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里交纳拍卖款,签署采矿权拍卖成交合同。
五、登 记
17、买受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18、买受人与当地乡(镇)、村签署政策处理的协议书。
19、买受人到经贸、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0、买受人缴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备用金,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六、归 档
2l、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拍卖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存档,并报一套到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