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
宗地划分定界规定》的通知
温土资籍〔2003〕1号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标准,使土地使用权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制定《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标准,使土地使用权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用宗地。
第三条 权属界址线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用地范围来确定,也可结合建筑物外墙、围墙、栅栏、水沟、道路以及其它明显的线状地物划界。若土地使用条件、使用状况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
第四条 原批准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现已用于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应划入宗地内;对饭店、宾馆等单位在原批准使用范围内,按规划布局设置的装饰性构筑物、建筑物(如花坛、喷水池等)可划入本宗地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含有二种土地所有权属性质的(国有、集体),应分别划分宗地。
第六条 经国家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用地和庭院用地,现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可按现状划分宗地。庭院共同使用不能分割但使用者明确的,可另外划宗,确为共用宗,在各使用者土地证的记事栏中注明共用宗情况及分摊面积。
第七条 企业通过划拨或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原批准的界线并结合现状划分宗地,其中代征部分或规划部门要求建筑物或构筑物退让的,不能划入宗地。
第八条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应单独划分宗地。宅基地的宗地界址以合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为准,房屋的前后空地不应划入该宅基地宗地内,但可在其宗地草图上标绘房屋与空地之间的分界线。
第九条 住宅小区用地划分宗地原则
(一)、小区内住宅楼按幢划宗,以住宅楼主体墙外侧为界(建筑占地为界)。
(二)、小区内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房、网球场、游泳池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单独划宗。
(三)、小区内含别墅、公寓式住宅楼的,应将别墅、住宅楼分别单独划宗。若小区内有部分楼为商住综合楼的,应单独划宗,确权时定为不同土地用途的共用宗。
(四)、小区是封闭式的,剩余的土地面积(如区内道路、绿化地、休息场所等)另外划宗,按共用宗确定。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各用户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各用户土地证的记事栏中注明共用宗情况及分摊面积。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3日起执行,在此前划分宗地定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今后通过年检或换发新证时办理变更登记。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