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地产交易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温土资发
[2002]5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
温土资发〔2003〕24号
市地产交易所:
你所报来《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请示》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意见,现予以转发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温土资发
[2002]5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请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们在执行市局《关于重新印发<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土资发[2002]52号)时,遇到以下问题,现就这些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关于对第十三条中“1990年5月19日以前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且土地权源合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何确认的问题
土地权源合法且有以下凭据之一的即可视为土地使用权转移:
1、受让方当时已办理房产证或持有房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的;
2、土地使用权转移经法院依法判决、裁定或拍卖,并持有法律文书的;
3、房地产转移时已签订买卖契约并经公证的;
4、经市地产交易所集体审议后报局领导审核再予以确认的其他有效凭据。
二、关于对第十六条中“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属独立用地的,先由转让方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查登记后(不发土地使用证)再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确实不能提出申请的,由受让方提供有效证明后研究处理”和“个人独立用地转让时,其转让行为未经公证的,转让方确实不能到场的,须提供有效证明”的问题
土地权源合法且转让方或受让方能提供以下凭据之一的,应视为有效证明:
1、经公证的买卖契约;
2、已变更为现受让方的房产证;
3、由法院依法判决、裁定或拍卖的法律文书;
4、转让方依法委托他人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受委托人代理转让方办理手续;
5、其他可视为有效证明的凭据。
持有以上第1、2、3项中有关凭据之一的,受让人均可直接代理转让方申请土地登记并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持有第五项凭据的,须经市地产交易所集体审议后报局领导审核再予以确认。
已依法办理委托的,可由受委托人代理转让人申请土地登记并办理转让手续;
企业独立用地转让时,可视具体情况参照以上办法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