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3]3号
6月23日下午,朱铭源局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就市区宅基地管理及各分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副局长徐增培、潘建炳,纪检组长李爱琴,办公室周青、蒋新平、郭为人,监察室张俊,财务处万昌福,法规监察处詹为民,土地征收处王守法,建设用地处朱剑云,地籍管理处王剑,矿产开发管理处傅晓峰,监察支队戴明德,征地事务处尤智英,地产交易所王杭生,鹿城分局叶正强,龙湾分局黄顺杰,瓯海分局周建南、胡建敏。现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市区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为加快城市规划的实施,减少城市建设拆迁的浪费和损失,推进农村村民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今后市区(鹿城、龙湾、瓯海)不再审批新的个人建房宅基地,凡符合建房条件的,只能由所在的乡镇或街道统一组织建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处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拟定农村村民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窗口要立即停止受理个人宅基地申请材料,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宅基地原拆原建原则上也不再报批,确属危房的,经质监部门鉴定后,可以申请等面积(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修建。对已受理但市政府未批准的报件待请示市政府后作妥善处理。此外,根据市政府的意见,会议决定,市区1982年7月1日以后的个人违章违法建房,不再补办用地手续,也不办理确权手续,待城市建设需要时予以处理。对已被我局处罚或由于乡镇及其以上政府行为造成的个人未批先建的,各分局汇总后,由市局书面请示市政府,争取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规范使用征求意见联系单的问题
为使各类征求意见联系单的使用更加规范,会议要求,今后在业务工作中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只能以市局的名义出具联系单。具体由办公室以市局的名义统一印制并加盖市局公章后,下发相关处室、分局及基层管理所使用,出具的联系单必须编号,并注明经办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对规划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局只认可市规划局的意见,若市规划局要将职权授权给其分局的,需要正式函告我局。
三、关于原瓯海分局干部职工联建房问题
会议决定,15位干部职工的联建房安排在永中街道,其中 12位(因冯宪法同志已被开除,其联建房指标调剂给其他同志)已经龙湾区发展计划局同意,另外3位同志由龙湾分局与龙湾区发展计划局协商后一并落实在永中;30位干部职工的联建房安排在新桥镇,与新桥管理所办公楼新址项目一并建设;1位同志的住房从瓯海分局以前分房多出的1套中予以解决。龙湾、瓯海分局要落实专人分别负责永中和新桥的联建房基建工作。
四、关于原瓯江二桥建设三垟乡樟岙村拆迁安置用地遗留问题
1、征用土地的税费。会议认为,2003年3月作为园地征用的18.088亩安置土地在征用时实际上已是建设用地,况且瓯江二桥I程用地报批时采取了异地置换的方式,将原有宅基地作为耕地征用,为此,由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园地调整为建设用地予以批复,免收使有关征地税费。
2、征用土地的补偿。由于,瓯江二桥工程指挥部在工程建设征地时已将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标准支付给樟岙村。会议决定,坐落在池底村的14.603亩用于樟岙村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经樟岙村同意由樟岙村负责支付。
3、拆迁安置而征用土地的安置用地指标。会议认为,该遗留问题是由政府原因造成的,池底村14.603屿亩征用土地的安置用地指标可以按照温瓯政发[1999]173号文件核给。樟岙村3.485亩征用土地不再安排安置用地指标。具体由征地事务处负责结算。
4、拆迁安置房供地手续的办理。会议决定,对确是拆迁安置户的87间,办理划拨手续后,确权给原拆迁安置户;对已经转让和出让的37间按评估价格办理出让手续,由现住户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关于鹿城分局有关问题
1、藤桥镇143间“9.4’’洪灾安置房用地遗留问题。由于灾民安置用地的特殊性,会议决定,对藤桥镇143间灾民安置房用地不予处罚,在征求规划部门同意后,由镇政府统一报批补办用地手续。对本村的洪灾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对非本村的洪灾户,土地征为国有后,办理划拨手续。但补办用地手续时,受灾户原有宅基地必须由原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签订收回协议。在征地政策的适用上,若当时有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按温瓯政发[1999]173号文件处理;若当时有关补偿还未支付的,按市政府69号令处理。
2、关于藤桥镇下山脱贫移民户建房用地遗留问题。鉴于该问题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会议决定,不予监察处罚,在征求规划部门同意后,由鹿城分局直接报批征用并办理划拨手续。但原宅基地必须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事先签订收回协议。在征地政策的适用上,若当时有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按温瓯政发[1999]173号文件处理;若当时有关补偿还未支付的,按市政府69号令处理。
3、局域网使用问题。市局正在采取升级软件和服务器扩容的办法提高速度。在网络问题末解决前,分局办公室要按市局要求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关于龙湾分局有关问题
1、龙湾分局在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时遇到的有关问题,必须先与地籍处衔接,衔接后还是不能解决的再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2、购置新测的地形图作为管理所地籍调查底图的问题。会议认为,市局已购置了部分地籍图,龙湾分局可直接与信息档案科衔接解决。
3、龙湾云光有机制品厂的违章问题。会议要求,必须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对市龙湾奇和有机制品厂立案处理、补办用地手续。
4、瑶溪镇龙湾村高氏宗祠原拆原建问题。会议认为,只能作为龙湾村的公建项目,批给村集体使用。
5、永兴街道五溪村施巨斌要求翻修鸭棚的问题。会议同意,在现状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修缮,但不允许扩建。
七、关于瓯海分局有关问题
1、三垟乡黄屿村27间拍卖地基的确权问题。鉴于该27间地基是由原瓯海区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的,且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已由三垟乡政府收取,只是三垟乡政府没有将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上缴到区财政,建房户没有任何责任,况且他们的地基都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并且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会议决定,对该27间拍卖房免收有关税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
2、温州大道二期拓宽工程建设误将梧埏镇寮东村27.4703亩水田作为建设用地征用的问题。会议决定,由寮东村提出书面报告,经瓯海分局审核并报市局核定后,按实际地类予以纠正,并补签征地协议。有关的征地政策按原温瓯政发[1999]173 号文件执行。
3、新桥镇山前村23间建房指标问题。景山公园建设征地时,原瓯海土地分局曾口头承诺给新桥镇山前村23间建房指标。因没有书面依据,况且当前的宅基地审批政策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议决定,不予承认。
八、其他有关问题
1、关于征用土地权属和’地类的认定。鉴于部分统一征地工作已委托各分局办理,会议要求,各分局要严格把好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纸关,认真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地权属、地类的界线。凡原是耕地现状为非耕地的,一律按现状地类报批征用,补偿政策可参照征用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分局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对地类的认定以及相关事宜要事先与征收处、征地处沟通衔接,以提高报件质量。
2、江滨路建设拆迁遗留问题。会议决定,由建设用地处以市局名义发函给江滨路工程指挥部,要求对中央涂6个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先由江滨路工程指挥部支付,再与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3、会议决定,下一阶段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徐增培副局长负责。会议要求,各分局要抓紧完成土地市场秩序清理工作;法规监察处要尽快做好全市经营性土地招牌挂自查工作并及时与市监察局协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