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60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

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

充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60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防止水源水质污染,保证矿泉水产品质量,促进矿泉水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浙土资发[2000]364号),结合矿泉水资源的特点,制定《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

度审查的补充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防止水源水质污染,确保矿泉水产品质量促进矿泉水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浙土资发[2000]364号),结合矿泉水资源的特点,对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泉水采矿权人的年审工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对水源地现场进行抽检,确认年审结果,统一制发矿泉水年审合格证。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辖区矿泉水水源地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

第三条 水源地现场检查内容:

1、检查审核《采矿权人矿泉水、地下热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表);

2、提出水源地年审结果、限期整改意见,并填入注册表;

3、指导企业按《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 ——1995)的要求采取水源水质检测样。

第四条 各矿泉水企业在取样后24小时内,将水源地水质测试样品送达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专业实验室测试,并支付所需测试费用

第五条 由各矿泉水企业根据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在限定时限完成矿泉水水源地整改后,写出整改报告。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整改报告、水质分析报告和注册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审意见,填入注册表。除364号文已规定的情况外,以下情也应确认为年审不合格:

1、拒不按要求送检水源水质检测样的;

2、未按要求建立水源地三级卫生防护带,且一、二级卫生防护带环境卫生状况差的;

3、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认为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企为。企业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可视为认可年审意见。对企业提出的异议、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研究处理,必要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每年5月30日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本县年审工作总结和各企业注册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地热水年审工作参照以上补充规定执行。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