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
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没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人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浙江省各县(市、区)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
四 等: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六 等:温州市鹿城区 温州市龙湾区 温州市瓯海区
七 等: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嘉兴市秀城区 嘉兴市秀州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椒江区 台州市黄岩区 台州市路桥区
八 等: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市南浔区 义乌市
九 等:慈溪市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普陀区
诸暨市 上虞市 绍兴县 金华市婺城区
金华市金东区
十 等:富阳市 海宁市 衢州市柯城区 永康市东阳市
临海市 温岭市 瑞安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
十一等:临安市 桐乡市 嘉善县 兰溪市 玉环县
十二等:建德市 桐庐县 奉化市 德清县 平湖市
海盐县 嵊州市 新昌县 江山市
十三等:宁海县 象山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嵊泗县 衢州市
衢江区 龙游县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龙泉市
十四等:淳安县 岱山县 常山县 开化县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三门县 天台县 仙居县 文成县 泰顺县
洞头县 缙云县 青田县 云和县 遂昌县 松阳县
庆元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没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人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标准 |
106 |
125 |
105 |
90 |
75 |
65 |
59 |
53 |
47 |
41 |
35 |
30 |
25 |
20 |
15 |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
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浙江省各县(市、区)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
四 等: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六 等:温州市鹿城区 温州市龙湾区 温州市瓯海区
七 等: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嘉兴市秀城区 嘉兴市秀州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椒江区 台州市黄岩区 台州市路桥区
八 等: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市南浔区 义乌市
九 等:慈溪市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普陀区
诸暨市 上虞市 绍兴县 金华市婺城区
金华市金东区
十 等:富阳市 海宁市 衢州市柯城区 永康市东阳市
临海市 温岭市 瑞安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
十一等:临安市 桐乡市 嘉善县 兰溪市 玉环县
十二等:建德市 桐庐县 奉化市 德清县 平湖市
海盐县 嵊州市 新昌县 江山市
十三等:宁海县 象山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嵊泗县 衢州市
衢江区 龙游县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龙泉市
十四等:淳安县 岱山县 常山县 开化县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三门县 天台县 仙居县 文成县 泰顺县
洞头县 缙云县 青田县 云和县 遂昌县 松阳县
庆元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